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19〕238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筠磊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乐山市市中区筠磊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102MA675HU09M
住所(住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481、48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481、485号
按照2019年乐山市中下半年农产品抽检计划有关要求,2019年8月13日,我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乐山市市中区筠磊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特级香蕉(购进日期2019年8月1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CP19511102684920056。上述特级香蕉经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19511102684920056)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190208141102006C),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了检查,现场未查见有2019年8月13日购进的特级香蕉。在法定复检申请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12月22日,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19年8月13日从***购进11.5kg特级香蕉进行销售,进价***元/kg,零售价***元/kg。该特级香蕉于2019年8月13日被监督抽检,经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3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20769-2008;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上述特级香蕉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措施。因特级香蕉已被市场消化,未能召回,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上述特级香蕉于2019年8月15日销售完毕,其货值金额**元,获利**元。当事人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进货线索清晰、来源可追溯。至本案调查结束,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违法行为轻微,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特级香蕉(购进日期)进行监督抽检的时间、内容等事实;
2.检验报告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执1份,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销售的特级香蕉(购进日期)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并签收的事实,以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 询问笔录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特级香蕉(购进日期)调查情况的事实; .
4. 供货商资质材料复印件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进货台帐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营业主体资格、授权委托等相关事实。
,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告〔2019〕2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说出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特级香蕉的来源,且事先并不知道采购的特级香蕉的农药残留超量,主观无故意。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免责条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检验检测报告送达时,当事人2019年8月13日购进的不合格特级香蕉已销售完,无法召回,所以本案无没收的特级香蕉。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