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11-27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19〕235号

当事人:乐山市锦泰药房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牛咡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乐山市锦泰药房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牛咡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100MA6280U71R

住所(住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125号

,我局执法人员对乐山市锦泰药房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牛咡桥店销售的复方岩白菜素片(生产单位名: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A20180409;包装规格:玻璃瓶装,30片/瓶/盒)进行评价性抽检,抽样编号:LSS·PJ17-04。上述药品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四川省药品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乐市监送告B〔2019〕12号)和《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H20190111),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了检查,现场未查见该批次的复方岩白菜素片。在法定复检申请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于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销售的复方岩白菜素片(批号:A20180409)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29日从***配送,共进15盒,进价***元/盒,零售价***元/盒。该药品于2019年5月29日被评价性抽检,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中检验项目“片剂脆碎度”,标准规定:减失重量不得过1%,且不得检出断裂、龟裂及粉碎的片;检验结果:检出断裂片(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卫生部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及制剂(第一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19年9月6日收到上述药品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被抽样检测10盒,剩余5盒于2019年8月11日退回乐山市锦泰药房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2019年9月6日收到该药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于2019年9月20日将剩余5盒召回,其中4盒包装完好,1盒已开封(剩余13片)。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复方岩白菜素片5盒(共计133片)进行了扣押。由于当事人及时采取了召回措施,本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9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药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1份、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复方岩白菜素片(A20180409)进行监督抽检的时间、内容等事实;

2.检验报告1份、药品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复印件1份、不合格药品核查情况结果表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执1份,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销售的复方岩白菜素片(A20180409)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并签收的事实,以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药品的事实;

4. 询问笔录1份、发货单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书1份、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收货退货单打印件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复方岩白菜素片(A20180409)的调查情况事实; .

5.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营业主体资格、授权委托等相关事实。

,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告〔 2019 〕 2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采取了召回措施,加之涉案药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低,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在案的复方岩白菜素片(批号A20180409)4瓶和1瓶已开封的剩余13片(包装规格30片/瓶/盒);

2、罚款97.5元(玖拾柒元伍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9日 

索引号:777935059/2019-0015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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