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 2019 〕230号
当事人:宋*军 身份证号:******************
食品小经营店名称:乐山市市中区宋氏蛋糕店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号:乐中市质监销(2018)7088号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126号21幢
经营范围: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销售※
,我局按食品年度抽检计划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验。经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草莓月饼”、“麻花”均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于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述“草莓月饼”检验超标是月饼馅的因素,该批月饼馅是***********生产的,是2019年8月8日以***元/件的价格购进的,购进量1件(15公斤),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制作月饼50公斤,先后以**—**元/公斤的零售价销售,已售完,货值金额一千余元,获利***元;“麻花”抽检不合格是自己生产工艺的问题,该批“麻花”是2019年8月28日加工的,共制作4公斤,抽检时剩3公斤,被抽检1公斤,零售价:**元/公斤,其余已售完,获利2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检验报告(A2190208141116066C 、 A2190208141116015C)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草莓月饼、麻花”抽检不合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送达回证2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加工经营的“草莓月饼、麻花”抽检不合格事实等有关情况;
证据三:食品小经营备案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证据四、生产商***********的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与许可品种明细表及出厂自检报告复印件各1份,以及第三方(*************)的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供货商的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送货单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加工经营不合格“草莓月饼、麻花”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即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情形。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19 )2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其实际情况,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处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