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19〕222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瑞祥福食品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693X274;
经营者:张*;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794号;
经营范围:食品、日用品、卫生用品、箱包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794号的乐山市市中区瑞祥福食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25袋由乐山市五通桥区金海食品厂生产的“金海TM 蔴饼”在售,外包装标签显示“净含量:300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但在包装上粘贴的合格证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在食品包装底部封口处,且字体模糊,辨认困难。因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上述产品。
,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售上述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同时发现当事人店内一员工健康证已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当事人销售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9月20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6日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25袋 “金海TM 蔴饼”,是当事人于2019年9月初从生产厂家处购进,共购进30袋,进价为7元/袋,当事人自述销售价格为10元/袋。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签均显示“净含量:300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但在包装上粘贴的合格证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在食品包装底部封口处,且字体模糊,辨认困难,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上述产品销售了2袋,当事人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6元。
另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店内健康证已过期的员工已重新办理健康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查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乐中市监棉责改字【2019】31号)、《现检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是当事人对其经营行为的陈述;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能够依法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四:涉案产品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以及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员工已重新办理健康证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19〕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柏杨西路901号乐山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