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11-05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字〔2019〕122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文平面制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乐山市市中区文平面制品店

经营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高坝路农贸市场8号商铺;

经营者:梁*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收到由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9S0235),检验食品为乐山市市中区文平面制品店销售的泡红椒(盐水渍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向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高坝路农贸市场8号商铺的乐山市市中区文平面制品店现场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未查见抽检批次(生产日期)的泡红椒(盐水渍菜),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泡红椒(盐水渍菜)是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买的,没有供货商资质,购进价格18.7元/袋,生产日期为的泡红椒(盐水渍菜)购进了4袋,销售了4袋,销售价格是35元/袋,销售利润共计65.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泡红椒(盐水渍菜)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65.2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PP19511100683330291)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NO:2019S0235)1份,《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1份,送达回执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乐山市市中区文平面制品店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能够依法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提供的泡红椒(即泡红椒(盐水渍菜))的《检验报告》(NO:201809SP1850)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购进时有索取产品检测报告。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字〔2019〕1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泡红椒(盐水渍菜),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柏杨西路901号乐山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索引号:777935059/2019-00133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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