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字〔 2019〕52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刘志容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7NXWE8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容;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碧山路2483号;
经营范围:小吃服务;食品销售。
,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碧山路2483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刘志容小吃店检查时,在厨房调料台上发现有1罐“味斗士经典龙虾爆料”(未开封),标签标示有:净含量1kg,生产厂家厦门家乐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625,保质期12个月;1盒“隆泰疯狂麻辣口口香”(已开封),标签标示有:净含量1kg,生产厂家河北隆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1瓶“福海肉味一滴香(食品添加剂)”(已开封),标签标示有:净含量500克,生产厂家广东省阳东县化工工业公司,保质期12个月,外包装未查见生产日期;1盒“瑞可莱肉宝王”(已开封),标签标示有:净含量500克,生产厂家: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保质期18个月,外包装未查见生产日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以及无使用生产日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厨房内超过保质期的“味斗士经典龙虾爆料”是2018年6月从牛咡桥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1罐,购进价格60元,用于炒虾和田螺;超过保质期的“隆泰疯狂麻辣口口香”是2018年4月从牛咡桥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1盒,购进价格60元,用于爆炒仔骨、掌中宝等食品;“福海肉味一滴香(食品添加剂)”是2017年8月从牛咡桥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1瓶,购进价格30元,用于熬麻辣烫骨头汤,有生产日期,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被抹掉了,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以购进时间推算已超过保质期;“瑞可莱肉宝王”是2018年4月从长江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1盒,购进价格50元,用于做烧菜,有生产日期,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被抹掉了,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不清楚是否已超过保质期。截止执法人员检查,该店“味斗士经典龙虾爆料”尚未开封使用,“隆泰疯狂麻辣口口香”、“福海肉味一滴香(食品添加剂)”、“瑞可莱肉宝王”均已开封使用过。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购票据及既往销售、使用记录。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是当事人对其经营行为的陈述;
证据三: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能够依法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和主体资格;
证据四:产品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字〔2019〕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味斗士经典龙虾爆料”等3瓶;
3、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圆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柏杨西路901号乐山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