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10-09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乐中市监罚字〔2019〕219号

乐山市市中区优果源水果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乐山市市中区优果源水果店

92511102MA69M2GM3Y

谭*平

当事人于2016年4月29日经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核准从事水果、食品销售,并于2018年10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自述于2019年9月初从彭州蒙阳一水果批发市场以7元/斤的价格购进涉案苹果5件共150斤(30斤/件),以14.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在店内涉案苹果上放置的小黑板、出售的标价签及吧台二维码扫码后的页面等处标注“南非牛顿苹果”、“牛顿苹果”等字样。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止,当事人售出30斤,剩余的120斤已下架,没有再销售,二维码页面也取消了“南非牛顿苹果”、“牛顿苹果”的介绍。当事人自述此行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进货的相关资质和票据、也无进销记录。而举报人“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注册号为“4699705”,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鲜水果; 苹果; 桃; 梨; 坚果(水果); 桔; 松树球果; 鲜葡萄; 西瓜; 香蕉”,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03月07日 至2028年03月06日。前者与后者近似,易造成混淆。当事人此行为违法经营额2220元,获利23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自动履行
           
           2019年9月27日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

 

索引号:777935059/2019-0011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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