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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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乐中市监罚字〔2019〕219号 | 乐山市市中区优果源水果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乐山市市中区优果源水果店 | 92511102MA69M2GM3Y | 谭*平 | 当事人于2016年4月29日经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核准从事水果、食品销售,并于2018年10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自述于2019年9月初从彭州蒙阳一水果批发市场以7元/斤的价格购进涉案苹果5件共150斤(30斤/件),以14.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在店内涉案苹果上放置的小黑板、出售的标价签及吧台二维码扫码后的页面等处标注“南非牛顿苹果”、“牛顿苹果”等字样。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止,当事人售出30斤,剩余的120斤已下架,没有再销售,二维码页面也取消了“南非牛顿苹果”、“牛顿苹果”的介绍。当事人自述此行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进货的相关资质和票据、也无进销记录。而举报人“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注册号为“4699705”,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鲜水果; 苹果; 桃; 梨; 坚果(水果); 桔; 松树球果; 鲜葡萄; 西瓜; 香蕉”,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03月07日 至2028年03月06日。前者与后者近似,易造成混淆。当事人此行为违法经营额2220元,获利234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自动履行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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