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质监罚字〔 2019 〕18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老桥头餐馆
注册号:92511102MA62R7CK6G)
经营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241号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经营者:廖*智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嘉兴路241号门市老桥头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6名员工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6张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其中,***健康证原件编号:川(2017)5111000107754,有效期:,复印件有效期至:(办证单位:乐山市疾病防控中心);***,健康证原件编号:川(2016)5111000116750,有效期至:,复印件有效期至:;***,健康证原件编号:川(2017)5111000107753,有效期至:,复印件有效期至:。此三人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其余三人***(健康证复印件编号:川(2017)511102197902,有效期至:)、***(健康证复印件编号:川(2017)5111000108225,有效期至:)、***(健康证复印件编号:20170333,有效期至:,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制)未能出示健康证原件。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上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和一份当场处罚决定书。
,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再次进行检查,发现上述3人仍未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05月10日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老桥头餐馆、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241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营业执照注册号:92511102MA62R7CK6G;当事人称从2017年6月开始经营;当事人提供的3张健康证复印件有效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均与原件(有效期2018年6月1日)不符,且现已过期,当事人不能提供此三人有效健康证。当事人称尚未办理新的有效健康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2019年1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质监告字〔 2019 〕1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