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19〕82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不拾二文具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5E0L02X
经营者:雷*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青江路中段618号
经营范围: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化妆品、饰品、玩具销售;食品制作、销售;饮品服务。
联系地址:***
2019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青江路中段618号的“不拾二”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该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的3种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11020058076,有效期至2024年01月02日。当事人自述于2018年11月从***购进无中文标签的爱莲巧牌牛奶味饼干和松尾什锦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放置于乐山市市中区青江路中段618号的“不拾二”文具店内进行销售。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账,相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照片4张,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中文标签的3种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进口货物报关单1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进销情况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的规定,属于“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9年4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19〕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情节轻微,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规格为27個的爱莲巧牌牛奶味饼干3
盒、规格为27個+3個的爱莲巧牌牛奶味饼干1袋、松尾什锦代可可巧克力制品6支;
2.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