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雪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二○一八年七月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组自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5月9日,对乐山市市中区雪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建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资金的来源、使用等方面内容采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项目审批情况
乐山市市中区雪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建项目分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业务用房、雪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综合楼、雪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综合楼三个部分并分别立项,其中:
乐山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项目经乐中发改投资[2012]28号文件转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业主为乐山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地址为乐山市市中区杨河街132号,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建4000平方米业务用房,总投资为1200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中央资金800万元,不足部分地方配套。经乐中发改投资[2012]104号文件转下达投资计划12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550万元,地方投资650万元。
乐山市市中区雪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综合楼项目经乐中发改投资[2012]144号文件转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业主为乐山市市中区雪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于2014年12月更名为“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项目地址为乐山市市中区杨河街132号,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建1300平方米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总投资为220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投资200万元,地方配套20万元。
乐山市市中区雪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综合楼项目经乐中发改投资[2012]145号文件转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业主为乐山市市中区雪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地址为乐山市市中区杨河街132号,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扩建约3185平方米业务用房(与乐发改投资[2010]430号下达的新建1300平方米业务用房同步建设),总投资为642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棚改办包干补助400万元、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242万元。
(二)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经公开比选,由四川创想博世建筑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下称“创想公司”)、四川省世清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世清公司”)以联合体形式中选。其中,创想公司负责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466400.00元;世清公司负责工程地勘,合同约定地勘费为95249.00元。
监理单位经公开招标,由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收费标准价格下浮20%,合同金额为303450.00元。
施工单位经公开招标,由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3263062.00元,合同金额与中标价一致。
电梯采购经固定价比选,由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中选,中选价582700.00元,合同金额与中标价一致。
(三)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于2014年6月5日开工,2015年7月2日由乐山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雪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已实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截至审计之日项目业主共向区政府报批五次,累计报增金额约150.37万元,其中:经乐中卫[2013]58号请示增加基坑支护约45万元,新增雨污水集水坑约10万元;经乐中卫[2014]14号请示增加工作面开挖约18.3万元,新增雨污水处理约8.65万元;经乐中卫[2015]20号请示由于设计或清单漏项新增项目约19.61万元;经乐中卫[2015]143号请示增加零星项目约36.96万元;经乐中卫[2017]111号请示由于招标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差异品迭增加工程量约11.85万元。
本工程将新建艾防办及结核办综合楼(以下简称“艾防办”)纳入招标范围,施工单位以685026.74元的报价中标。区卫计局2015年3月31日向区政府报告,艾防办选址于当时正在使用的业务用房用地内,须等雪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搬入新楼并将旧楼拆除后才能修建,而旧楼拆除须服从于市政规划中嘉祥路延伸段的修建,故暂不能施工。2015年5月经区政府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原则同意将无法修建艾防办所结余资金用于实施项目供水安装、排污管道、绿化及消毒供应室工程。2015年7月8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放弃艾防办修建,2015年7月13日区卫计局就相关问题向区政府作请示,经区政府批复原则同意放弃修建艾防办并在结算时按实扣除,结余资金调整用于项目供水安装、排污管道、绿化及消毒供应工程。艾防办未实施涉及金额约84.44万元(其中土石方约15.94万元)。
(四)资金支出情况
截止审计之日,共支付资金13095761.95元,其中:工程款10333777.00元,地勘费57149.40元,设计费279840.00元,监理费124879.00元,电梯采购费582700.00元,电力工程费500000.00元,供水工程费372537.00元,燃气费24400.00元,可研编制费18800.00元,环评编制费26000.00元,专家评审费9100.00元,会务费400.00元,前期测绘费12500.00元,人防费169340.00元,预算编制费30397.00元,审图费13083.00元,临时供水费8827.60元,前期临时围护费8300.00元,消防安装工程费159537.00元,消防审查费1600.00元,基坑支护预算费3500.00元,房屋测绘费8054.00元,现状地形图测绘费9000.00元,污水处理工程费206544.59元(已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认定书),排污工程前期费用19000.00元(该项目由于施工单位弃标未实施,经区政府同意变更为内涝整治),内涝整治设计费10000.00元,内涝整治预算费3000.00元,内涝整治工程费103496.00元(已由财政部门出具结算评审报告)。
(五)审定投资完成额
该项目完成投资额15510917.91元,其中:工程款12321681.72元,设计费466400.00元,地勘费95249.00元,监理费303450.00元,电梯采购费582700.00元,电力工程费500000.00元,供水工程费372537.00元,燃气费24400.00元,可研编制费18800.00元,环评编制费26000.00元,专家评审费9100.00元,会务费400.00元,前期测绘费12500.00元,人防费169340.00元,预算编制费30397.00元,审图费13083.00元,临时供水费8827.60元,前期临时围护费8300.00元,消防安装工程费159537.00元,消防审查费1600.00元,基坑支护预算费3500.00元,房屋测绘费8054.00元,现状地形图测绘费9000.00元,污水处理工程费206544.59元(已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认定书),排污工程前期费用19000.00元(排污工程由于施工单位弃标未实施,经区政府同意变更为内涝整治),内涝整治设计费10000.00元,内涝整治预算费3000.00元,内涝整治工程费103496.00元(已由财政部门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应付审计费24021.00元(审计费共计72001.00元,其中基本费33607.00元,效益费38394.00元。区疾控中心承担14413.00元,通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9608.00元,施工单位承担审减超过5%的部分47980.0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该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通过竣工验收,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较真实地反映了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但审计中发现存在多计工程价款、超付进度款、合同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不符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多计工程款2226797.28元,应予核减调整。
根据四川光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光宇结审[2018]0501),该项目送审价为14548479.00元,审定为12321681.72元,审减2226797.28元,审减率为15.31%。具体审减情况为:业务用房审减965176.52元,门卫室审减9048.99元,总平工程审减632956.18元(其中土方审减约11.71万元、石方审减约34.84万元),设计变更和清单漏项审减124769.37元,边坡支护审减436631.19元,签证审减48839.78元,材料调差审减9375.01元。
以上做法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多计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调整账务,扣减多计工程款2226797.28元并按审定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四、其他需关注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未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及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对工程量偏差进行约定,导致工程结算增加约11万元。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5.4.4条约定“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工程量变更,综合单价调整为:(1)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按报价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2)若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按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组价后下浮5%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9.3.1条“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的规定,项目工程变更导致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规定调整,因未在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进行约定,导致工程结算增加约11万元。
(二)合同未按《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约定工程进度款拨付,建议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
根据《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预付款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截至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已累计支付工程款10333777.00元,占合同金额的78%,超拨工程进度款8%(1049633.00元)。建议被审计单位引以为戒,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五、审计建议
1、按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做好竣工决算。
2、建设单位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3、建设单位建立完善内审制度,用好内审力量,严格把关,切实履职,保障国家资金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