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4-04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组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12月1日,对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资金的来源、使用等方面内容采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经乐中发改投资[2015]18号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项目业主: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路111号、117号和119号;建设内容及规模: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标准,改造装修面积879.92平米。项目总投资:约98万元;资金来源:政府投资。经乐中发改投资[2015]40号批复项目投资计划,同意采用固定价比选方式(E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下达投资计划821756.80元:纳入财评部分工程费用669134.00元、工程其他费用66913.40元、未纳入财评的新排风系统和病房呼叫系统购置费85709.40元。

  装修工程、消防工程设计均委托四川创想博世建筑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合同金额分别为28800.00元、4800.00元;监理委托乐山市鉴顺达监理公司,合同金额为工程审定金额*2.24%。通过固定价比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为四川龙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金额622200.00元,中标单位同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的合同价与中标价一致。排风系统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失败后,经区财政局同意实施自行采购,与乐山市互邦机电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61800.00元。病床呼叫系统委托乐山赛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8900.00元。

  项目于2015年9月15日开工,由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于2016年2月2日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同意合格。该工程消防图纸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增加工程金额50808.00元。

  (二)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截止审计之日,已付款487620.00元。其中:装修工程设计费28800.00元、工程款373320.00元、消防设计费4800.00元、排风系统61800.00元、病床呼叫系统18900.00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建设,经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相关单位验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反映了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项目财务收支行为较好地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但审计中发现,存在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

  三、审定项目结算价款情况

  根据四川天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天道造价字(2017)670号)文件,该项目送审金额668522.00元,审定金额484260.00元,审减184262.00元,审减率27.56%。

  四、项目审定投资完成情况

  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完成总投资额609691.40元,其中:装修工程设计28800.00元、消防工程设计费4800.00元、工程款484260.00元、监理费10847.40元、排风系统购置费61800.00元、病床呼叫系统购置费18900.00元;应付审计费284.00元(审计费共计6317.00元,基本费1337.00元,效益费4980.00元,其中:建设单位应承担审计费284.00元;施工单位应承担审减超过5%的审计费6033.00元)。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应付中介审计费。该项目造价结算委托四川天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审金额为668522.00元,中介机构审定金额544017.00元,审计局复核审定金额514854.00元,复核审减率4.362%。根据乐山市市中区审计局关于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项目复核结果超3%;工程审减超20%业务会议议决事项,应付中介审计费3827.00元,其中:基本费1337.00元,效益费2490.00元。

  (二)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应由其承担的审计费2490.00元。该项目送审金额668522.00元,审减金额为184262.00元,审减率27.56%,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承担审减超过5%的审计费6033.00元,其中:3543.00元直接支付给中介,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应承担的剩余审计费2490.00元。
索引号:008554462/2018-0001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报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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