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中医医院新增电梯工程项目审计结果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组自2016年12月22日起,对乐山市市中区中医医院新增电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资金的来源、使用等方面内容采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处理笺2014年5月27日490号批复《关于区中医医院实施综合大楼增设电梯、嘉定南路病区业务用房改建项目的请示》,同意使用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资金剩余部分300万元实施嘉定南路病区改建和综合大楼新建电梯2部。乐山市市中区中医医院新增电梯工程项目经乐中发改〔2015〕年25号文下达投资计划1486712.55元(其中:纳入财评部分工程费用为812490.00元,工程其它费用为81249.00元;未纳入财评电梯购置费用592973.55元),核准采用固定价比选方式(E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该项目设计单位为四川创想博世建筑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合同金额20000.00元(实际支付19900.00元);审图单位为乐山九鼎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金额4500.00元;预算编制单位为四川锦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金额5000.00元;监理单位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9800.00元。经固定价比选,确定施工单位为四川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主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合同金额551400.00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755600.00元。
该项目于2015年8月28日开工,2015年11月6日由乐山市市中区中医医院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同意合格。
(二)工程前期情况
该项目进行招标之前,业主报送预算价至区财政评审中心,财评中心仅对土建部分进行了评审,未对电梯采购价格进行评审。为了便于合同备案,业主将该项目分为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和建设工程两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三)资金支出情况
截止审计之日,共支付资金964100.00元,其中:工程款914900.00元,审图费4500.00元,预算编制费5000.00元,监理费19800.00元,设计费19900.00元。
(四)审定投资完成额
该项目完成投资额1280798.00元,其中:工程款1228942.00元,设计费19900.00元,审图费4500.00元,预算编制费5000.00元,监理费19800.00元,应付审计费2656.00元(审计费共计4533.00元,其中基本费2659.00元,效益费1874.00元,施工单位承担审减超过5%的部分1877.00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该工程业主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的反映了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行为较好地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意见
多计工程款114065.00元,应予核减调整。
根据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zhaxf01F(2017)002号),该项目送审价为1343007.00元,审定为1228942.00元,审减114065.00元,审减率为8.49%。上述情况不符合《建设工程价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多计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调整账务,扣减多计工程款114065.00元并按审定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四、审计建议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竣工结算报告审定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做好竣工决算。
(二)建议财政评审中心今后对此类包含设备采购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及设备采购部分均进行评审,避免财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