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中医院消防、 水电二次安装项目工程审计结果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组自2016年8月16日起,对乐山市市中区中医院消防、水电二次安装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资金的来源、使用等方面内容采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项目审批情况
乐山市市中区中医院改扩建综合大楼消防、水电二次安装项目经乐中发改〔2010〕94号文同意项目立项,项目名称:乐山市市中区中医院改扩建综合大楼消防、水电二次安装项目;项目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鼓楼街“嘉瑞.财富”广场项目内;项目业主:乐山市市中区中医院;建设规模及内容:约18500平方米(含地下层1377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13层大楼消防工程、水电二次安装工程;总投资约8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经乐中发改〔2010〕95号文同意下达项目投资计划8065971.27元(其中:工程费用为7332701.15元,工程其它费用为733270.12元),核准招标方案为该项目监理、施工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项目招投标情况
该项目施工单位经公开招标,由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合同金额5938989.00元(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处理笺2013年2月7日133号批复同意《关于区中医医院改扩建项目工程量变更增减的请示》,同意增加工程量共计1340100.00元,其中消防水电347700.00元,弱电565200.00元,缺漏项目427200.00元);该项目监理单位经公开招标,由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标,合同金额152432.00元。
(三)项目招投标情况
该项目于2010年11月30日开工,2013年1月30日由乐山市市中区中医院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同意合格。
(四)资金支出情况
截止审计之日,共支付资金3643393.40元,其中:工程款3563393.40元,监理费80000.00元。
(五)审定投资完成额
该项目完成投资额6999393.00元,其中:工程款6822455.00元,监理费152432.00元,应付审计费24506.00元(审计费共计25345.00元,其中:基本费17181.00元,效益费8164.00元,施工单位承担839.00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该工程业主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的反映了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但存在个别项目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单位错缴税种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意见
(一)多计工程款386676.00元,应予核减调整。
根据四川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告(川建兴乐 审[2016]字第50号),该项目送审价为7209131.00元,审定为6822455.00元,审减386676.00元,审减率为5.36%。
上述情况不符合《建设工程价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多计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调整账务,扣减多计工程款386676.00元并按审定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二)施工单位错缴税种,涉及税额57660.09元,此问题已移送地税部门处理。
根据乐山市市中区中医院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9月,建设单位已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共计3563393.40元。其中,施工单位出具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统一发票共计1781696.70元,剩余1781696.70元未开具发票。
审计期间,施工单位于2017年3月17日向我局提供补开的江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三张(编号01642137、01642138、01642139),金额共计1979663.00元,涉及税额57660.09元。
以上做法不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部分第十三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议乐山市市中区中医院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正确缴税,此问题已移送税务部门处理。
四、审计建议
(一)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按审定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二)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