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泥溪河防洪治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8-02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

  泥溪河防洪治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组自2016年7月12日至2017年1月13日,对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泥溪河防洪治理工程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资金的来源、使用等方面内容采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项目审批情况

  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泥溪河防洪治理工程经川水函〔2013〕1856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乐山市泥溪河、磨池河2条中小河流治理实施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组织实施,规划投资2600万元(不含移民占地补偿投资);经川水函〔2013〕1881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泥溪河防洪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核准总投资2681.91万元,核准施工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认,监理采用公开比选确认。

  中央、省级共计下达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泥溪河防洪治理工程项目资金1797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1655万元(乐市财政投〔2013〕153号和乐市财政投〔2015〕48号),省级配套资金142万元(乐市财政投〔2014〕39号)。

  (二)项目招投标情况

  该项目设计单位由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两次流标后,报请区政府同意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为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合同金额为117万元(合同内容为白马磨池河防洪治理工程、苏稽镇峨眉防洪治理工程、临江镇临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水口镇临江河防洪治理工程、土主镇泥溪河防洪治理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后续服务);区水务局经区政府2013年5月20日464#政府批文同意主持召开泥溪河石龙段勘察设计费谈判会议,确定由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完成泥溪河石龙段勘察设计工作,设计费27.8万元,签订补充合同,金额为27.8万元。。

  项目经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精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四川和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监理人,暂定合同金额289330.00元(最终以工程竣工审定价为基准计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为施工方,中标价为17156751.00元,中标单位与乐山市市中区水务局正式签订的合同价与中标价一致。

  第三方质量检测因两次集中采购失败后报请区政府同意自行确定单位,最终确定四川省禾力建设工程检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合同金额85700.00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委托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9500.00元。

  (三)项目建设情况

  该项目于2014年11月30日开工,2015年6月15日完工。建设过程中经川水函〔2015〕648号和区政府2015年7月21日459#政府批文同意增加变更部分工程,预计增加投资251.16万元。2015年11月13日经乐山市市中区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均同意验收合格,颁发完工验收鉴定书。

  (四)资金支出情况

  截止审计之日,共支出14635252.00元。其中:设计费471000.00元(主合同240000.00元、补充合同231000.00元)、监理费202531.00元、第三方检测费72845.00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19500.0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9600.00元、工程款13675203.00元、会议费1200.00元、油费142135.00元、资料费31238.00元。

  (五)审定投资完成额

  该项目完成投资额20225906.73元,其中:设计费518000.00元(主合同240000.00元、补充合同278000.00元)、水土保持方案费19500.0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9600.00元、第三方检测费85700.00元、监理费319012.00元(以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为基准计算)、会议费1200.00元、资料费31238.00元、工程款19177585.73元、审计费54071.00元(其中:基本费44660.00元,效益费9411.0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该工程有关的财务收支纳入乐山市市中区水务局统一核算。但存在个别项目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机关公用经费挤占专项资金;以汽车油票套取该项目经费支付其他费用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意见

  (一)多计工程款395007.10元,应予核减调整。

  根据乐山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泥溪河防洪治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众信工资字(2016)104号),该项目送审金额19572592.83元,审定金额19177585.73元,审减395007.10元,审减率2.02%。

  以上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价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一)(三)(四)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五)的规定,对于多计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调整账务,扣减多计工程款395007.10元并按审定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二)机关公用经费挤占专项资金108000.00元,将此款做调账处理归还此专项资金。

  根据乐山市市中区水务局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2015年3月31日第40号凭证充值油卡45000.00元;2015年7月31日第54号凭证充值油卡30000.00元;2016年4月30日第38号凭证充值油卡15000.00元;2016年6月30日第55号凭证充值油卡18000.00元。以上四次均为充值油卡(前两次充值为施工期间,后两次充值为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预付款列支出,无登记核销制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的规定,责成乐山市市中区水务局及时归垫资金并做调账调整。

  (三)套取专项资金29205.00元并存入私人账户,追回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并将此问题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根据乐山市市中区水务局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2015年2月28日第62号会计凭证铁牛村段租车油费15000.00元,附件为土主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上所注4000和5000公里无具体依据)和油票;2015年5月31日第43号会计凭证租用车子用油5200.00元,附件为土主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油票;2015年11月30日第60号会计凭证租用车子用油9005.00元。附件为油票。根据审计调查和土主镇提供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说明中:给予***2000元维稳金,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4005元租车费,给予***3200元青苗补偿费及补偿***2万元堡坎费,以上共计29205.00元均以油票的形式在市中区水务局予以报销,存入土主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私人账户中。

  以上行为违反了《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一)(二)的规定,此问题已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四、审计建议

  (一)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按审定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二)审计发现区水务局的公务用车管理不规范,应加强内控制度管理,特别是公务用车、燃油费的使用管理,从内部制度和外部监管进行健全和完善,杜绝监管失控。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设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第三条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

  (二)补充设计合同计算基价建设单位应进行核实。区水务局经区政府2013年5月20日464#政府批文同意主持召开泥溪河石龙段勘察设计费谈判会议,确定由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完成石龙段勘察设计工作,设计费27.8万元。补充设计合同下浮比例低于设计合同,但补充设计合同计算基价2200.00万元确定。建议在今后签订补充设计合同时候,对具体的基价进行核实。
索引号:008554462/2017-00026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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