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剑锋乡生态示范项目
新塘村道路硬化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组自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1月6日,对乐山市市中区剑锋乡生态示范项目新塘村道路硬化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资金的来源、使用等方面内容采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情况
根据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乐山市市中区剑峰乡生态示范项目新塘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乐中发改投资〔2015〕51号),批准项目总投资75万元。经固定价比选,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为中标人,合同价618800.00元。项目监理单位为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于2015年6月28日开工。
该项目经相关责任主体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
(二)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截止送审之日,该项目支付工程款371280.00元。
(三)审定投资完成额
该项目完成投资额610895.00元,其中:工程款596949.00元,监理费12000.00元,应付审计费1946.00元(其中:基本费1547.00元,效益费399.00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剑锋乡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的反映了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但存在多计工程价款的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计工程款21851.00元,应予核减调整。
根据诚达结审〔2015〕第089号,该项目结算送审价为618800.00元,审定为596949.00元,审减21851.00元,审减率为3%。根据《建设工程价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四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规定,对于多计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调整账务,扣减多计工程款21851.00元并按审定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