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剑锋乡五星村
通村通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组
自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1月5日,对乐山市市中区剑锋乡五星村通村通畅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资金的来源、使用等方面内容采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情况
根据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乐山市市中区剑峰乡五星村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乐中发改投资〔2014〕137号),批准项目总投资60万元。经固定价比选,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标人,合同价582400.00元。项目监理单位为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于2015年5月6日开工。
该项目经相关责任主体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5日。
(二)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截止送审之日,该项目支付资金349440.00元,其中:工程款349440.00元。
(三)审定投资完成额
该项目完成投资额540421.00元,其中:工程款526686.00元,监理费10000.00元,应付审计费3735.00元(审计费共计4480.00元,其中:基本费2698.00元,效益费1782.00元。施工单位按承诺承担了审减超过5%审计费745.00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剑锋乡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的反映了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但存在多计工程价款的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计工程款55714.00元,应予核减调整。
根据四川建兴乐〔2016〕字第001号,该项目结算送审价为582400.00元,审定为526686.00元,审减55714.00元,审减率为9%。
根据《建设工程价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四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规定,对于多计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调整账务,扣减多计工程款55714.00元并按审定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