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中心小学新建综合楼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5-25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中心小学

新建综合楼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组自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13日,对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中心小学新建综合楼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资金的来源、使用等方面内容采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项目审批情况

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中心小学新建综合楼项目工程经乐中发改投资 [2011]183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2011]4号批准项目立项,项目名称: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中心小学新建综合楼项目;项目业主: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中心小学;建设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东陵街169号;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综合楼1720平方米,以及开展场地硬化、门卫室等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258万元;资金来源: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或区政府投资。后经乐中发改投资[2011]205号文根据乐山市市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乐中财评预字[2011]第236号和[2011]第237号文件相关意见,同意下达该项目投资计划2486437.8元(其中:工程费用2260398元,工程其它费用为226039.8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11102201204130101号。经2012年5月15日376#政府批文同意变更及增加工程项目增加投资约87938.00元,工程送审价1855233.23元。

(二)项目招投标情况

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中心小学新建综合楼项目工程经乐中发改政策[2011]32号核准招标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四川中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合同金额为4536.00元,岩土工程勘察委托四川省乐山地质工程勘察院,合同金额为6000.00元,设计由四川新地平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合同金额为43650.00元,施工图审查委托四川实惠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1226.00元,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编制委托四川维信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金额为4792.00元(按最终评审工程造价的2.408‰计算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房产测绘面积委托乐山正信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合同金额为3300.00元。

监理通过区采购中心定点采购备选库中选定一家实施,最终

确定为四川博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46928.00元(监理费以中标价为基础,按费率2.64%计取监理服务费)。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于2012年1月9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2月8日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开标,确定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777611.00元中标,合同价为177611.00元。

(三)项目建设情况

该项目于2012年3月20日开工,工程完工后于2013年8月23日由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中心小学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同意合格。

(四)资金支出情况

截止审计之日,已付款1706311.70元。其中:可研编制费4536.00元、地勘费6000.00元、设计费40350元、审图费1226.00元、造价咨询费4792.00元、工程款1589279.7元、监理费46928.00元、电动门9900.00元、测绘费3300.00元。

(五)审定投资完成额

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中心小学新建综合楼项目完成投资1723633.00元。其中:可研编制费4536.00元、地勘费6000.00元、设计费40350元、审图费1226.00元、造价咨询费4792.00元、工程款1597757.00元、监理费46928.00元、电动门9900.00元、测绘费3300.00元、审计费8844.00元(审计费总额11146.00元,基本费4552.00元,效益费6594.00元,其中:业主8844.00元,施工单位承担审减超过5%的审计费2302.0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该工程有关的财务收支纳入乐山市市中区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的反映了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行为较好地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但对工程现场的审计发现,个别项目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意见

多计工程款257475.53元,应予核减调整。

根据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中心小学新建综合楼及其附属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川华信[2015]审1-672),该项目送审金额1855233.00元,审定金额1597757.47元,审减257475.53元,审减率4.57%。

根据《建设工程价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四)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调整账务,扣减多计工程款257475.53元并按审定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四、审计建议

请业主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按审定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索引号:008554462/2016-0000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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