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文化活动广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3月9日,对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文化活动广场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资金的来源、使用等方面内容采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文化活动广场工程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5日1140号文件领导批示同意实施。 该项目无设计,经乐中财评预字〔2014〕第220号预算评审,项目的预算审定金额为155607.00元,施工单位经乐山市市中区政府采购中心备选库中选择四川乐山市嘉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147826.65元,无监理单位,该项目于2014年12月19日开工,2015年1月20日完工后由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人民政府验收,同意合格。 (二)资金支出情况截止审计之日,未支付任何款项。二、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表明:该工程按时完工,解决了当地农户的文化活动需求。 三、审定工程结算价款情况该项目经乐山市市中区审计局进行造价结算审核,送审价为147827.00元,审定为137097.58元,审减10729.42元,审减率为7.26%。 四、审定投资完成额该项目完成投资额137097.58元,其中:工程款137097.58元(请财政按照136997.44元支付施工单位,即137097.58元扣除施工单位应承担审减超过5%的审计费100.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