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3-01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乐山市市中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乐府发〔2014〕1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方案制定、执行、组织、审批。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可承担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遭遇突发灾难、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的家庭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负担过重,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经区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三)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四)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七条  属家庭对象救助范围内“1”类情况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1000元—3000元救助;属“2”类情况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3000元救助;属“3”类情况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3000元救助。


属个人救助范围的,按照困难情况给予300元—3000元救助。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重复救助,且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家庭或个人确因意外发生重大变故,给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个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生命,需要突破3000元救助限额的,应按程序报经区政府审批予以救助。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在当地长期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填写《乐山市市中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手续后补。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内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急需临时救助人员,给予相应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2.审核。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召开临时救助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通过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于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区民政局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原则上临时救助金应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站(点)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十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来源:


(一)区财政根据上年度困难群体数量,类别和困难程度科学合理安排本级财政预算;


(二)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三)根据上年度低保资金结余情况,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临时救助支出;


(四)动员、引导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积极开展爱心捐赠,所筹措资金列为临时救助资金重要补充部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建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区民政局及时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区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区民政局主要依托乐山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依法开展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科学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同时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可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因失职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中府发〔20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索引号:008554032/2022-00026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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