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城乡低保复查复核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4-10 字体:[]
  各村、社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号文件)及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文件要求,2017年全面实现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低保条件的还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要及时核查,实现应进则进。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现将低保复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组织有力。

  各村、社区书记、主任亲自负责,成立由村(社)主要领导负总责,各支部、支委成员及村(社)组长参加的城乡低保复核评审小组,强化责任主体,明确工作任务。

  二、强化宣传,畅通信息。

  要采取召开村民大会,上门服务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及时将城乡低保政策交给广大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各村、社区要设立政策宣传服务窗口,来信来访接待站,并面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确保信息通畅,公开透明。

  三、低保复核时间。

  2017年4月底前各村、社区完成自查和复核工作,及时上报人员增减变动表;5月份接受区民政局对我镇低保复核工作的抽查。

  四、重点排查,落实整改

  各村、社区要有针对性就当前城乡低保中是否存在的“死人吃低保”、“重复吃低保”、“一户一人吃低保” 、“关系保”、“稳定保”以及错保、漏保、虚报冒领等重点问题按照市纪委“两个100%”(即对在册享受低保100%入户,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100%清退)要求进行认真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建立问题台帐,分析原因,拿出措施,落实责任。该项工作纳入2017年底绩效考核打分依据。

  附件1:城市农村低保复核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

  附件2:苏稽镇2017年低保复核情况登记表

  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苏稽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城市农村低保复核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遵循的总原则: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社会帮扶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动态管理原则、差额补助原则、应保尽保原则和促进劳动就业原则。

  二、复核的对象:申请低保和已享受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的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子女),父母与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其最基本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包括继、养父母);

  5、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6、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7、父母与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的没有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复核的标准:城市人均月收入低于440元。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3390元(每月282元)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总和,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

  (2)退(离)休费、养老金、事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嘱生活费;

  (3)赡养、抚养、扶养费;

  (4)投资、经营和租赁收入;

  (5)继承和接受赠予;

  (6)存款、有价证券的利息,股票及博彩收入;

  (7)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收入;

  (8)经商收入、务工收入;

  (9)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生活补助费;

  (10)其他收入。

  2、下列事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优待金、抚恤金、保健金、护理费等;

  (2)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自住房屋一次性拆迁补偿款、独身子女费、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3)丧葬费、抚恤金;

  (4)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励、补助金;

  (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6)因工(公)负伤的护理费;

  (7)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学生就学困难补助金和助学贷款;

  (8)转业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领取的自谋职业补助金,义务兵家属领取的优待金。

  四、复核中取消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社区)初审评议时,应予取消:

  1、新添置非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高档消费品(29英寸以上的彩色电视机、音响、冰箱、消毒柜、抽油烟机、嵌入式灶具、手机、空调、电脑、数码照摄像机、汽车、摩托车等)和其他非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用品的,其家庭人均支出达到低保标准以上的。

  2、使用非维持基本生活必须使用的移动电话、机动车辆(摩托车、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空调、上网电脑等)等具有消耗性的高档用品。座机话费明显超过当地一般家庭消费额度。

  3、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4、家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

  5、申请前3年内新建、新购房产(包括二手房)或高档装修(2万元以上)房屋的;因城市改造拆迁入住新房,新增加房屋面积超过30%的,或者购买电梯公寓或高档小区住宅;拥有门市、多余住房可租卖的,其租卖收入可达到当地低保标准以上的。

  6、申请低保时,虽无明显收入来源,但日常生活水平或消费水平明显超过了当地低保标准的。

  7、经常出入餐饮、娱乐、保健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的。

  8、有股票、债券、期货或其他投资的。

  9、享受低保期间发现有赌博、嫖娼行为的。

  10、采取隐瞒收入、存款、股票债券的,提供需将证明,转移或隐匿资财等逃避调查的。

  11、无正当理由,在40个工作日内不领取低保金的。

  12、在享受低保期间有高于低保标准以上礼品礼金支出的。

  13、申请低保时,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岁,女18-55岁)有就业能力又不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或不进行求职登记的,或已就业而故意放弃就业,或故意放弃劳动就业机会来申请低保的;有拒绝入户调查、拒绝调查取证等行为的;在申请低保过程中无理取闹的;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手续不完善又拒不完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的;在核查过程中拒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承诺书》的。

  14、申请低保时,除征地农转非外,在城市因购房农转非、因借故有稳定收入和居住地申办了农转非等未满三年的,或农转非后仍拥有土地的。中央、省、市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5、义务人有能力而未尽够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被赡养、抚养或扶养要求申请低保的。

  16、申请低保时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低保工作者,妨碍执行低保公务的。

  17、申请低保时有现金、银行存款人均达到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

  18、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申请低保时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委、市政府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19、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男18-60岁,女18-55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城市低保在享受低保期间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政府或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农村低保在享受低保期间无正当理由1次不参加政府或村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20、在享受低保期间,沿街乞讨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索引号:759702729/2017-00053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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