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区人社局 填表日期:2019年11月4日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办理指南 | |||||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市 | 县 | 乡 | 村 | ||||
| 1 | 常住地证明 | 在工伤认定时,用于证明职工系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行政法规 | 市中区人社局 | 村(社区) |
| √ |
|
| 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持职工身份证向其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社区)核实后开具书面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