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体责任清单、部门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1-30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体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地方性实施办法,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好人才管理有关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的实施意见,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综合管理全区公务员;负责全区完善公务员制度工作;拟定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和单项法规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一、行政许可(共4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责任主体 职业能力建设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设或正式设立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责任主体 就业促进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审核﹝仅限扩权强县试点县﹞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特殊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工种岗位及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椐检查情况,作出撤销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仅限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县(市、区)﹞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二、行政处罚项目(共61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区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滥发、伪造、仿制《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人考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乱收费等行为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规派遣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人社部门管辖的学校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介绍机构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施年检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三、行政征收(共1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本级社会保险费征收
责任主体 乐山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对社保费进行征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四、行政强制(共2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责任主体 基金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划拨决定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4.事后监管责任:对划拨结果进行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责任主体 基金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4.事后监管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加强保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五、行政确认(共9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
责任主体 社会保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正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原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将决定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审批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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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权限在市级)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原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将决定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审批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审核
责任主体 乐山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原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将决定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审批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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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证书核发
责任主体 乐山市市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及证书核发。

  4.送达责任: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相关规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监管制度,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本级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责任主体 乐山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社保登记。

  4.送达责任:发放《社会保险登记》。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依法办理职工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责任主体 乐山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标准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险种、职工工资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4.送达责任:出具缴费通知单。

  5.事后监管责任:受理单位基数申报不实的投并对用人单位基数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责任主体 乐山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工伤保险费率确定标准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行业缴费费率。

  4.送达责任:出具缴费通知单。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行业单位实际情况,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责任主体 乐山市市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的标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吸纳认定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吸纳认定证明材料年检制度。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
责任主体 乐山市市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标准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申请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出认定。

  4.送达责任:《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送达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深入企业宣传政策,对予以认定的企业进行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六、行政给付(共1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本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责任主体 乐山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乐山市市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开展检查,接受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七、行政检查(共3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作笔录;证据登记保存;回避有关当事人。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公布检查结果。

  3.移送责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审批,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档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作笔录;证据登记保存;回避有关当事人。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公布检查结果。

  3.移送责任: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审批,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稽核
责任主体 乐山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市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八、其他行政权力(共2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责任主体 职业能力建设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调查核实违纪违规事实和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纪违规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纪违规事实、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

  6.送达责任:处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责任主体 职业能力建设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调查核实违纪违规事实和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纪违规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纪违规事实、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

  6.送达责任:处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105163
索引号:008554235/2016-0005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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