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9-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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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提高食堂服务质量。2014年8月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对学校食堂经费实行集中核算的通知》(乐中教函【2014】121号),2015年1月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乐教发【2015】3号)等文件,在对各校食堂经费实行集中核算的同时,也对食堂经费的收支、成本核算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定。近年来,各校食堂财务管理和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最近,我局对个别学校食堂经费进行检查,发现还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食堂工作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校必须高度重视,坚持“公益性、不得盈利、零侵害”等原则,不断提高食堂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规范教职工用餐结算。各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所有教职工(含食堂工作人员)伙食费与学生同餐同价,据实结算。
三、自查自纠,扎实整改。各校于2018年9月30日前对食堂财务管理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将2018年秋季学期教职工用餐是否按规定结算作为自查重点之一),10月10日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乐山市市中区教育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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