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7-11 00:00
文章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7〕43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应诉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由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事业单位)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推动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各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总结涉诉原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分工

区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应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通知进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承担具体应诉责任,负责准备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应诉答辩意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被诉行为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被诉机关是区政府,且被诉行为是部门工作行为的由行为主管部门承担应诉工作。

三、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应诉工作任务相适应。新进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的,原则上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集中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庭审旁听和案件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五、保障措施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目标工作考评范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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