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特邀阳光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25 00:00
文章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特邀阳光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特邀阳光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乐山市市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邀阳光监督员是指区政府聘请的兼职从事党风、政风、行风监督工作的人员。特邀阳光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从业人员、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中选聘。

第三条 特邀阳光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三)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四)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五)热心支持民主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

(六)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四条 特邀阳光监督员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组织选聘:

(一)发布推荐函或选聘公告:明确要求以及报名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单位推荐、定向邀请或个人自荐:按照推荐函或选聘公告的有关要求,有关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推荐人选;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拟聘请人员的意向性意见;社会人士可以按公告要求直接向区政府办公室自荐;

(三)遴选:对有关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择优提出拟聘人选;

(四)公示:向社会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聘任:公示期满,正式聘任符合条件的拟聘人选,颁发聘书。

第五条 每届聘任特邀阳光监督员15—20名,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区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特邀阳光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对特邀阳光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特邀阳光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列入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和义务的;

(三)在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五)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第七条 特邀阳光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市中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政风、行风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讨论、研究党风政风行风有关政策的制定,发表意见建议;

(三)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重大问题研究;

(四)参与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工作;

(五)参与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六)宣传区政府有关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七)办理区政府办公室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八)每人每季度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至少1条有价值的监督建议。

第八条 特邀阳光监督员享有以下监督权利:

(一)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了解反映、转递的检举件、控告件、申诉件的办理情况;

(四)受邀参加或列席区政府有关工作会议;

(五)受邀参加有关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九条 特邀阳光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自身行为,遵纪守法;

(二)保守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与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四)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不得徇私舞弊、滥用权力;

(五)不得从事有损于特邀阳光监督员形象或与特邀阳光监督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并不得以特邀阳光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六)对于与自身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监督员要主动回避。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特邀阳光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特邀阳光监督员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和相关监督活动;

(二)为特邀阳光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资料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等;

(三)了解和汇总特邀阳光监督员对区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扬;

(四)向特邀阳光监督员推荐单位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其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特邀阳光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特邀阳光监督员填写《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特邀阳光监督员监督建议书》,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办公室在收到特邀阳光监督员的建议意见后,应及时转交和督促相关单位处理,也可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给特邀阳光监督员。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特邀阳光监督员申请(推荐)表

2.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特邀阳光监督员监督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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