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6 00:00
文章来源:
区境内各义务教育学校、二级单位: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省、市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发展的实际,报经市教育局同意,现将2018年区境内义务教育招生计划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义务教育招生计划系指令性计划,学校必须依据《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招生政策规定,按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改变招生计划,不准采取不正当行为进行招生,扰乱招生秩序。必须保证辖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含2012年8月31日)的儿童入学,必须保证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小学一年级一律不准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严格控制招生班额。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班额(小学45人,初中50人)招生,严禁新产生56人以上大班额。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个别乡镇学校因适龄学生人数较多,需超招生计划招生的,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招生。各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学籍与学生公用经费挂钩的划拨制度。

三、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招生考试,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各种“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

四、严格招生纪律。各校要认真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教〔2009〕249号),规范招生行为,要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严格依法依规,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顺利进行。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附件: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计划

乐山市市中区教育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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