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都市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关于《乐山市市中区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6-01 17:24
文章来源:市中区

一、起草背景

按照乐山市“三区三带”的大城市结构的发展战略定位,建成两化互动、三化联动,产业高端、城乡融合互动、四川一流、西部领先、全国有位的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带。根据这一战略构想,2011年成了乐山市市中区都市农业示范带,规划了市中区全福、土主、剑峰、石龙、白马、童家、青平7个乡镇,幅员300公里,重点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

为促进都市农业示范带建设,鼓励省内外农业企业落户示范带兴业发展,结合市中区实际,2015年制定出台了《乐山市市中区大力促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政策(试行)》(乐中府发〔2015〕20号),该政策试行期为一年,于2016年8月13结束。

2016年8月5日,由毛剑副区长召集相关部门就“确保扶持奖励政策连续性,促进都市农业示范带持续稳定发展,推动全区农村一二三产业互动融合,加快全区城乡统筹步伐”开会研究讨论,讨论一致认为:应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乐山市市中区大力促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政策(试行)》(乐中府发〔2015〕20号)进行修改完善,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继续颁布实施。

会后,由区都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研究讨论,并召开了部分企业主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后,在《乐山市市中区大力促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政策(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乐山市市中区促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2016年中央一号《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4〕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5号)等相关涉农文件精神,并结合市中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总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涵盖了:主体培育、产业发展、科技支撑、财政扶持、适用范围、验收程序等。

(一)《奖励办法》奖励范围。

《奖励办法》第一条至第十六条,主要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培育、产业发展、科技支撑、财政扶持四个大的方面,对发展都市现代农业项目,给予奖励的具体内容、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奖励办法》的资金来源。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区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专项资金,并整合相关涉农项目资金,用于本办法的奖励兑付”,明确了本奖励办法的资金来源区本级财政。

(三)《奖励办法》奖励范围。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乐山市市中区境内(车子镇、安谷镇除外)投资建设都市现代农业,且在乐山市市中区境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农业项目,包括新引进项目和现有企业新建项目”明确了本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

(四)《奖励办法》验收程序。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本奖励办法的项目采取申报和验收制度,项目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启动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区都农办提出验收申请,经区都农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区政府同意后兑现奖励资金”对本奖励办法的验收程序进行了规范说明。

(五)《奖励办法》的有效期。

《奖励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阴三年”,明确了本《奖励办法》的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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