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9日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乐山至马边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307号),同意将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安谷村村集体,泊滩村1、2、5、9、10、11、12组,高山村2、4、5、6组,刘河村16组,双星村12、13、17、20、21、22、23、24组及村集体,王元村2、3、4、5、6、7、8、9、10、11、12、16组及村集体,面积共82.1445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乐山至马边段)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项目名称
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乐山至马边段)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安谷村村集体,泊滩村1、2、5、9、10、11、12组,高山村2、4、5、6组,刘河16组,双星村12、13、17、20、21、22、23、24组及村集体,王元村2、3、4、5、6、7、8、9、10、11、12、16组及村集体,面积共82.1445公顷。其中:安谷镇安谷村村集体9.9214公顷;安谷镇泊滩村1组0.4340公顷、2组1.1533公顷、5组0.2412公顷、9组0.3439公顷、10组0.2630公顷、11组0.3563公顷、12组0.0392公顷;安谷镇高山村2组0.1709公顷、4组0.7915公顷、5组3.4247公顷、6组2.6600公顷;安谷镇刘河村16组1.2912公顷;安谷镇双星村12组4.9893公顷、13组0.2028公顷、17组0.0512公顷、20组0.0783公顷、21组0.2468公顷、22组2.5822公顷、23组3.2222公顷、24组0.9401公顷、双星村村集体0.0947公顷;安谷镇王元村2组2.0470公顷、3组0.5990公顷、4组5.3948公顷、5组1.6350公顷、6组6.6202公顷、7组2.2705公顷、8组0.8888公顷、9组3.0256公顷、10组5.1768公顷、11组3.4499公顷、12组5.8146公顷、16组7.1534公顷、王元村村集体4.5707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搬迁过渡等费用及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执行。
征地范围内,拆迁各类合法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搬迁过渡等费用和安置对象的安置办法,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参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执行,其中房屋拆迁货币标准安置不适用本文件,实行房屋拆迁货币安置的,由拆迁单位按照348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价,一次性将人均35平方米的货币安置资金发给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进行结算),同时发放2个月过渡费。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的规定执行,货币安置和失业保险补助金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参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执行,医疗保险缴纳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的规定执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待省、市明确相关实施条例和政策后,按新的实施条例和政策执行。
四、暂停办理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刑满释放、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五、征收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办理补偿安置的期限和地点
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批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乐府函〔2017〕53号)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具体事项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乐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和安谷镇人民政府实施,并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谷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