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协八届六次会议第1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8-11 字体:[]

赫勒阿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乐山广场设立升国旗点位的建议”转我区办理,按照政协提案办理有关规定,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乐山广场于1999年建成投入使用,在建成时广场现舞台位置设立有旗台升挂国旗。2004年,乐山广场实施二期工程改造,在中心广场设立16座名人雕塑,在主中心设立郭沫若组雕,拆除原旗台并更改为现舞台。


对于您提出“在乐山广场设立升旗台,组建国旗护卫队在元旦和国庆举行升旗仪式”的建议,我区将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与市级有关部门沟通,推动建议内容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届时我区将统


一安排在乐山广场悬挂国旗或开展国旗元素氛围营造。


感谢您对市中区城市文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索引号:008554032/2025-00066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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