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市人大七届一次会议第31号建议的
办理答复
陈冰、许天毅、肖兴军、宋毅、宋开颜、张从香、朱丹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建议”已转区政府办理,按照代表建议办理有关规定,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着城市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网底”,是解决城市社区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手段。
1999年7月18日国务院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2006年6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每个街道3-10万人建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前,我区已建有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全区7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已列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固定业务用房问题,想方设法予以解决。2014年我区积极与市住保局衔接,将原林产公司棚改项目800余平方米还房,无偿交由泊水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业务用房使用。2015年底我区投入160万元,对上河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业务用房进行装修,预计今年6月底完成装修,8月投入使用。对至今仍无固定业务用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我区将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主动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采取以下措施逐步予以解决:一是通过与产权人协商的方法,以购买或签订长期使用协议的方式解决;二是城区新建、改扩建居民小区时,在规划阶段争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2000-3000平方米进行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按200-300平方米预留或建设,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无偿移交给我区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
感谢你们对我区医疗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