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2012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52号)规定,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拟订了《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三兴村9组(原谢村村5组)、三兴村10组(原谢村村10组)、三兴村11组(原谢村村6组、7组)、三兴村12组(原谢村村8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