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2-04 字体:[]

2025年12月30日,乐山市市中区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批次名称:乐山市市中区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乐)〔2025〕4号。


(四)批准时间:2025年12月30日。


(五)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意见书《关于乐山市市中区2025年第1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川府土(乐)〔2025〕4号],见附件。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4〕109号)执行。


征地范围内,拆迁各类合法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搬迁过渡等费用和安置对象的安置办法,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4〕109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执行。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执行;货币安置和失业保险补助金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执行;医疗保险缴纳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执行。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市中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中府函〔2023〕78号)等执行。


四、征地补偿安置拆迁时限


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拆迁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征地补偿安置拆迁时限为90日。完成补偿安置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时限内腾退土地和房屋。拒不腾退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期限


本公告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于2026年2月2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全福街道石农村3组范围内,通过全福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sszq.gov.cn/)发布。


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szq/lzfg/2026020409574045464900000/Index.html)主动公开。


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意见书《关于乐山市市中区2025年第1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川府土(乐)〔2025〕4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告时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意见书《关于乐山市市中区2025年第1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

索引号:008554032/2026-00010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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