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26日发布《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中府公〔2023〕28号),2023年11月14日发布《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茅桥镇迎阳村2、3、4、5、6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乐中府公〔2023〕33号),拟征收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迎阳村2、3、4、5、6组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2.3917公顷,作为乐山市市中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因该项目用地规划调整,且省政府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政策,拟对该项目征地范围、面积及部分征地补偿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面积的调整
原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迎阳村2、3、4、5、6组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2.3917公顷调整为30.4024公顷(调整前后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表详见附件)。
二、征地补偿政策调整
(一)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依据由《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调整为《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4〕109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调整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市中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中府函〔2023〕78号)执行。待市上印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计发相关政策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数额以实际计算结果为准,报乐山市市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后,由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支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公告内容不变。
三、公告期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1月11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特此公告。
附件:1.乐山市市中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调整前勘测定界图
2.乐山市市中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调整后勘测定界图
3.乐山市市中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调整前土地分类面积表
4.乐山市市中区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调整后土地分类面积表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