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乌尤离堆的保护,提升乌尤坝片区环境,增强旅游服务综合配套功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乌尤坝片区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及个人资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乌尤坝片区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国有土地上房屋总面积5万平方米(最终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详见附件1)。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乌尤坝片区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及个人资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实施。
三、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以下简称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并交付房屋。
四、房屋征收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大佛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谭为民、吴霞、周勇、陈旭东、彭峰、兰林生等。
七、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乌尤坝片区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及个人资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地点:乐山市市中区凌云路117号(大佛街道办事处钓鱼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人:兰林生,联系电话:0833-2306767〕。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乌尤坝片区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国有土地上房屋明细表
2.乌尤坝片区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及个人资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