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川1181行审14号〕,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作出的乐市国土资中分罚〔2015〕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部分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现责令被执行人王韵杰于2022年8月1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土主镇桐花塘村1组(原土主镇桐子林村2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将于2022年8月20日上午9:00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