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大佛街道任家坝村3、4、5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07-27 字体:[]


根据新建城市桥梁工程(致江路桥)东岸连接线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大佛街道任家坝村3、4、5组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9729公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一半以上)不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听证。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大佛街道任家坝村3、4、5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依法实施乐山市市中区大佛街道任家坝村3、4、5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主管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二、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三、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地面实物现状调查锁定由大佛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


五、征收目的


新建城市桥梁工程(致江路桥)东岸连接线项目建设用地。


六、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土地现状


拟将乐山市市中区大佛街道任家坝村3、4、5组共计2.972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具体土地情况详见新建城市桥梁工程(致江路桥)东岸连接线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详见附件1)。


七、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为由被拆迁人选择现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在取得省政府批文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发布正式征地公告之日(基准日)以前登记入户的依法婚嫁、生育人员,可列入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审核。


(一)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标准。


1.《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2.《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


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


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


(二)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标准。


1.《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2.《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4.《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


5.《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


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的时间节点确定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


(三)非耕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2.《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


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


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精神,待省、市明确相关实施条例和政策后,按新的条例和政策执行。


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奖励与处罚


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货币补偿奖励政策公布实施的函〉的回复》(乐市国土资函〔2018〕264号)执行。


(一) 阻碍或扰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大佛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十、取得省政府批文后,自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发布正式征地公告之日起,《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二、公告期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21日 。 


 附件:1.新建城市桥梁工程(致江路桥)东岸连接线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2.乐山市市中区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3.乐山市市中区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4.乐山市市中区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5.乐山市市中区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6.乐山市市中区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索引号:008554032/2022-0007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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