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兴镇高冲村3、4、5组,滑石村3、4、5、7、8、9组,三圣村1、2、3、5、6、11组及 村集体;水口镇彩槐村1、2、3、4、5、6组及村集体,华光村1、3、10、16组,黄金村2、4、5、9组及村集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04-07 字体:[]

                                       

根据乐山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拟征收平兴镇高冲村3、4、5组,滑石村3、4、5、7、8、9组,三圣村1、2、3、5、6、11组及村集体;水口镇彩槐村1、2、3、4、5、6组及村集体,华光村1、3、10、16组,黄金村2、4、5、9组及村集体,共计集体土地69.1088公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一半以上)不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平兴镇高冲村3、4、5组,滑石村3、4、5、7、8、9组,三圣村1、2、3、5、6、11组及村集体;水口镇彩槐村1、2、3、4、5、6组及村集体,华光村1、3、10、16组,黄金村2、4、5、9组及村集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为依法实施乐山市市中区平兴镇高冲村3、4、5组,滑石村3、4、5、7、8、9组,三圣村1、2、3、5、6、11组及村集体;水口镇彩槐村1、2、3、4、5、6组及村集体,华光村1、3、10、16组,黄金村2、4、5、9组及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主管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二、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三、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地面实物现状调查锁定由平兴镇人民政府、水口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


五、征收目的


保障乐西高速工程项目(市中区段)建设用地需要。


六、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土地现状


拟将乐山市市中区平兴镇、水口镇涉及的6个村、29个组、3个村集体共计69.108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具体土地情况如下:


平兴镇高冲村3组集体土地0.8997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4810公顷,林地0.4187公顷;高冲村4组集体土地0.5612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1733公顷,园地0.1387公顷,林地0.2492公顷;高冲村5组集体土地0.2280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2280公顷;滑石村3组集体土地0.1111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1046公顷,园地0.0065公顷;滑石村4组集体土地3.7016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1.0738公顷,园地1.9435公顷,林地0.4125公顷,其他农用地0.2451公顷,建设用地0.0267公顷;滑石村5组集体土地0.4431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3045公顷,园地0.1239公顷,林地0.0147公顷;滑石村7组集体土地2.9758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8646公顷,园地0.6792公顷,林地1.2551公顷,其他农用地0.1277公顷,建设用地0.0492公顷;滑石村8组集体土地0.3395公顷,包括园地0.2420公顷,林地0.0975公顷;滑石村9组集体土地7.8371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3.2511公顷,园地0.4007公顷,林地3.9737公顷,其他农用地0.1462公顷,建设用地0.0654公顷;三圣村1组集体土地1.8639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1.294公顷,园地0.44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5公顷,建设用地0.1008公顷;三圣村2组集体土地2.555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1.4981公顷,园地0.5544公顷,林地0.10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7公顷,建设用地0.3721公顷;三圣村3组集体土地2.5706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1.445公顷,园地0.4191公顷,林地0.67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4公顷,建设用地0.0068公顷;三圣村5组集体土地2.9327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1.8745公顷,林地0.89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781公顷,建设用地0.0854公顷;三圣村6组集体土地2.1552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1.7029公顷,园地0.1552公顷,林地0.22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6公顷,建设用地0.0443公顷;三圣村11组集体土地0.2386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0960公顷,林地0.1426公顷;三圣村集体土地0.4552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0841公顷,园地0.1800公顷,林地0.17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7公顷。


水口镇彩槐村1组集体土地19.4486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6.4918公顷,林地12.5100公顷,其他农用地0.2995公顷,建设用地0.1473公顷;彩槐村2组集体土地3.1807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4260公顷,园地0.2225公顷,林地2.3543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5公顷,建设用地0.0364公顷;彩槐村3组集体土地3.0046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2.1883公顷,林地0.80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4公顷;彩槐村4组集体土地1.8829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1.1124公顷,园地0.0892公顷,林地0.3661公顷,建设用地0.3152公顷;彩槐村5组集体土地1.7290公顷,包括园地1.63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4公顷,建设用地0.0399公顷;彩槐村6组集体土地1.0900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8833公顷,林地0.13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8公顷;彩槐村集体土地1.0615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1795公顷,林地0.8820公顷;华光村1组集体土地1.0463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4231公顷,林地0.6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3公顷;华光村3组集体土地1.2754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1.26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9公顷;华光村10组集体土地0.8341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0265公顷,林地0.79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1公顷;华光村16组集体土地1.3451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6781公顷,林地0.64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3公顷;黄金村2组集体土地0.3239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30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9公顷;黄金村4组集体土地0.7374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68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7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黄金村5组集体土地1.0096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8063公顷,林地0.03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4公顷,建设用地0.1411公顷;黄金村9组集体土地1.0251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9456公顷,林地0.02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3公顷,建设用地0.0120公顷;黄金村集体土地0.2463公顷,包括其他农用地0.0135公顷,建设用地0.2328公顷。


七、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为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宅基地安置。在取得省政府批文,区政府发布正式征地公告之日(基准日)以前登记入户的依法婚嫁、生育人员,可列入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审核。


(一)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标准。


1.《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2.《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


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


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


(二)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标准。


1.《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2.《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4.《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


5.《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


(三)非耕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2.《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的规定执行。


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


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的规定执行。


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征收该用地时,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奖励与处罚


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货币补偿奖励政策公布实施的函>的回复》(乐市国土资函〔2018〕264号)执行。


(一)阻碍或扰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平兴镇人民政府、水口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十、自取得省政府批文,区政府发布正式征地公告之日起,《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自公告期满起实施,公告期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6日 。


 附件:1.乐山市市中区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乐山市市中区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3.乐山市市中区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乐山市市中区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乐山市市中区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附件1



表一:乐山市市中区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镇(街道)


补偿标准(元/亩/年)


1


大春


平兴镇、悦来镇、土主镇、剑峰镇、白马镇、青平镇、茅桥镇


2900


小春


2


大春


通江街道、大佛街道、牟子镇、棉竹镇、全福街道、苏稽镇、水口镇


3150


附件2


表二:乐山市市中区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1


 钢结构


平方米


1200


2


钢混结构


平方米


1100


3


砖混(现浇)结构


平方米


950


4


砖混(预制)结构


平方米


850


5


砖木结构


平方米


700


6


土木、木结构


平方米


600


7


其他结构


平方米


200


附件3


表三:乐山市市中区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围墙


乱石垒、土围墙


立方米


250



砖、石围墙


立方米


500



2


 院(晒)坝


三合土


平方米


30



砖、石、水泥砂浆


平方米


40



土坝


平方米


10



石板坝


平方米


40



3


 堡坎


石堡坎


立方米


160




立方米


300




立方米


160



其他


立方米


100



4


 水缸  




200



5


 地窖




200



6


 粪池


土粪池


立方米


25




水泥、三合土粪池


立方米


50


条石粪池


立方米


60


7


水窖


土水窖


立方米


25


三合土水窖


立方米


50


条石及砼水窖


立方米


60


8


 水池


砣石、条石池


立方米


60


石砌、砖砌、混凝土池


立方米


70


造型水池


立方米


80


9


 水井


土水井



200


条石水井



60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900


机井(含抗旱井)



1800


10


 灶台


土灶



300


红砖砌灶



350


瓷砖灶、水泥灶



400


节能灶(含设施)



500


11


 坟墓


普通土堆坟


 座


2000


砖、石、水泥修砌  



50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8000


12


水管


钢管



5


胶管



5


13


 沼气池




3000


14


 粮仓



立方米


60


15


砖、石、混凝土柜



立方米


60


16


 排灌沟渠


衬砌


 平方米


120


未衬砌


 平方米


40


17


围墙大门


铁大门


 平方米


100


木大门


 平方米


80


18


大棚(花棚、
蔬菜大棚、
蘑菇棚等)


竹架


 平方米


2


钢架


 平方米


5


塑钢


 平方米


5


其他棚


 平方米


1


19


水塔



 立方米


300


20


 彩钢房



平方米


100


21


 小青瓦附属房



平方米


200


22


 石棉瓦附属房



平方米


100


附件4              


                   表四:乐山市市中区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锦橙、血橙、
脐橙、夏橙、
碰柑、香柚、
   柑桔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15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220



衰果




150



幼苗


定植3年内



15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60



2


桃子、樱桃、
李子、梨子、
苹果、杏子、


柿子、青枣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



150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220



衰果




15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5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60



3


荔枝、桂圆、
枇杷、板栗、


坚果、花椒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15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220



衰果




15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以上



15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60



4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以上



50


中产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40


挂果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30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10


5


香(芭)蕉


挂果




30





5


6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6


产叶(果)桑


初产叶(果)



30


中产叶(果)



50


盛产叶(果)



60


老化树



50


7


油茶、油桐、


乌柏、梅子


幼树


未产果



10


小树


初产果



50


中树


中产期



150


大树


盛产期



220


老化树



200


8


笋竹




100


9


竹林


25 根以上



200



10─25根



150



10 根及以下



50



10


杂树(松、
杉、柏、椿芽等)


幼树


干胸径 2厘米以下



5



小树


干胸径 2─5 厘米



10



中树


干胸径5─16厘米



30



大树


干胸径16厘米以上



50



11


其他  杂树


幼树


离地高度0.5─1米



5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10



中树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



30



大树


离地面高度 3 米以上,主干胸径 16厘米以上



50



12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
木树种



胸径5厘米以下



30




胸径5─10厘米



150




胸径10厘米以上



300



附件5


                       表五:乐山市市中区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锦橙、血橙、
脐橙、夏橙、
碰柑、香柚、
柑桔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80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9000



衰果




7000



幼苗


定植3年内



30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4000



2


桃子、樱桃、
李子、梨子、
苹果、杏子、
柿子、青枣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



8000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9000



衰果




800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320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4000



3


荔枝、桂圆、
枇杷、板栗、
坚果、花椒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80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9000



衰果




800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以上



400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3000


4


葡萄


盛果


胸径在5厘米以上



8000


中产


胸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7000


挂果


胸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6000


幼树


胸径在1厘米以下



3000


5


香(芭)蕉


挂果




6000





3000


6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2000


产叶桑


初产叶(果)



4000


中产叶(果)



4500


盛产叶(果)



5000


老化树



4000


7


  油茶、油桐、
乌柏、梅子


幼树


未产果



3000


小树


初产果



5000


中树


中产期



5000


大树


盛产期



6000


老化树



5000


8


笋竹




6000


9


竹林


25 根以上



5000


10─25根



10 根及以下



10


杂树(松、
杉、柏、椿
芽等)


幼树


干胸径2厘米以下



2000


小树


干胸径2─5厘米



2500


中树


干胸径5─16厘米



3000


大树


干胸径16厘米以上



3500


11


其他杂树


幼树


离地高度0.5─1米



2000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



2500


中树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



3000


大树


离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



3500


12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


小树


胸径5厘米以下



3000


中树


胸径5─10厘米



4000


大树


胸径10厘米以上



6000

索引号:008554032/2021-00033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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