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乐山主城区城市道路桥梁基础设施,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改善群众出行条件,加强老楼整治,改善人居环境,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乐山市市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乐中征决字〔2021〕第1号),决定对致江路大桥新建工程(西岸二期)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致江路大桥新建工程(西岸二期)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乐山市市中区王浩儿街4—14号(双号);致江路36—40号(双号),42号1幢和3幢,44—106号(双号),108号1幢和2幢,110—148号(双号),150号1幢和2幢,152—186号(双号),188号1幢、2幢和5幢,190—234号(双号),236号1幢和4幢,238—270号(双号);嘉定北路1—29号(单号)、33号1幢。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致江路大桥新建工程(西岸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实施。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为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五、房屋征收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翟挺生、毛小兵、张霞、潘树根、袁格林、王惠、陈桂年、邓泰、刘华、赵环宇、吴霞、赵建兵、杜培宗、田胜、蔡克飞等。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致江路108号安达宜家私城二楼,联系电话:0833—2270685。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服《乐山市市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乐中征决字〔2021〕第1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致江路大桥新建工程(西岸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附件:致江路大桥新建工程(西岸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方式
为完善乐山主城区城市道路桥梁基础设施,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改善群众出行条件,加强老楼整治,改善人居环境,拟对致江路大桥新建工程(西岸二期)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实施。
二、征收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为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市、区两级国有资产,按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包括乐山市市中区王浩儿街4—14号(双号);致江路36—40号(双号),42号1幢和3幢,44—106号(双号),108号1幢和2幢,110—148号(双号),150号1幢和2幢,152—186号(双号),188号1幢、2幢和5幢,190—234号(双号),236号1幢和4幢,238—270号(双号);嘉定北路1—29号(单号)、33号1幢。
被征收房屋约317户,总面积约38023平方米(以最终认定确认的补偿面积为准)。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
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为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七、房屋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采取自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交房公告发布或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存单载明的日期之日止。
搬迁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收到产权调换房屋办理安置结算通知或征收补偿安置款之日起的15日内。
八、被征收人的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使用性质及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转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完善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后给予补偿;未完善或拒绝完善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二)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后的用途性质进行补偿。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和性质,以市政府授权区政府组织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和处理意见为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建(构)筑物工料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及评估时点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该项目合法选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其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一致。
十、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之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现房产权调换,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以实际搬迁交房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一)住宅货币补偿。
1.选择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评估价的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
①房屋价值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②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存单载明的日期之日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计发日期不足45日的,按45日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③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共计发1次。
④配套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光纤独立户头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给予补偿(详见附件4)。被征收房屋无水、电独立户头但有水、电分表的,按水分表300元/户、电分表500元/户给予补偿。
⑤空调拆装补偿。
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补偿。
⑥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按30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按2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详见附件1)。不同意该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土地出让金补偿。
被征收房屋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安置结算时由被征收人凭票据办理补偿。
(3)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奖励。
2.选择被征收房屋采取市政府确定基准价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
①房屋价值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4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②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存单载明的日期之日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计发日期不足45日的,按45日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③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共计发1次。
④配套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光纤独立户头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给予补偿(详见附件4)。被征收房屋无水、电独立户头但有水、电分表的,按水分表300元/户、电分表500元/户给予补偿。
⑤空调拆装补偿。
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补偿。
⑥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按30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按2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详见附件1)。不同意该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土地出让金补偿。
被征收房屋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安置结算时由被征收人凭票据办理补偿。
(3)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4500元/平方米上浮35%给予奖励。
(二)住宅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1)被征收房屋实行异地现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在斑竹印象(斑竹湾成都理工大学旁)、里仁阁、望江亭(下观音)、百禄苑(农民街)、醉卧三江(乐山师院旁原啤酒厂—牌坊巷)等已交付使用的政府存量住宅现房中选择。
(2)产权调换房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符合下列要求。
①水、电、气、光纤、电话五通,安装到户;
②卫生间配普通蹲便器,地面、墙面贴300×300或300×200规格普通瓷砖(墙面不低于1.5米);
③入户门安装普通钢制防护门、室内安装普通夹板门、卫生间安装普通塑钢门;
④安装塑钢窗;
⑤室内地面为水泥豆石面层,墙面、屋顶采用仿瓷;
⑥厨房墙面、地面贴普通瓷砖(不低于1.5米),配备灶台。
2.补偿标准。
(1)房屋面积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以户为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认定,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为一户,一处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按一户确认。选房时被征收人只能依照被征收房屋自然套数选房,可以适当超过原有产权面积(但需按政策进行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超过原有的自然套数选房,但须按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套数选房。如果被征收房屋不能明确区分自然套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选择相对应的套数面积之和进行产权调换,可以适当超过原征收房屋面积,但需按市政府相关棚改政策进行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所载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等面积部分不补差价;超面积部分参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乐山中心城区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乐府发〔2010〕17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乐府办函〔2010〕117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乐府办函〔2011〕6号)等系列棚改政策标准结算;因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的原因,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略小于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不足600元/月·户的按600元/月·户标准计发,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户,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交房公告发布之日停发。
(3)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共计发2次。
异地安置在斑竹印象小区的,以500元/户的标准,再增发1次搬迁补偿。
(4)配套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一户按一套产权调换房屋计,水、电、气、光纤安装费用互不补差;多选套数的水、电、气、光纤安装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没有水、电、气、光纤设施独立户头的,其水、电、气、光纤安装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详见附件4)。
(5)空调拆装补偿。
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补偿。
(6)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按30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按2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详见附件1)。不同意该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土地出让金补偿。
被征收房屋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安置结算时由被征收人凭票据办理补偿。
3.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
(1)面积奖励。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给予面积奖励。
(2)地级差奖励。
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乐山市中心城区土地分级价格图》,被征收住宅房屋用地属于较高土地级别,产权调换房屋属于较低土地级别的,每低一个级别,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1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4.其他补助。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1)双困家庭。
被征收人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安置,被征收人不支付安置房差价款;安置住房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含)的部分,被征收人按900元/平方米优惠价支付;安置住房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政府相关棚改政策结算支付。
(2)非双困家庭。
①被征收人家庭有重度残疾成员(详见附件3),且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足5000元的,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超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不补差价;超过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含)的部分,被征收人按900元/平方米支付这部分超面积房款;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政府相关棚改政策结算支付。
②被征收人实际居住在被征收住宅房屋且他处无住房(即:一是对有房在棚户区居住者,指他处无福利房改房;二是对棚户区无住房者,指他处无自有产权房),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超过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900元/平方米支付;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政府相关棚改政策结算支付。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以上(1)(2)条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条,不得重复享受。
(3)物业服务补助。
安置结算时一次性给予每户6000元物业服务费补助,安置入住后由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物业服务费。
(4)住宅公摊面积补助。
在住宅安置结算时,被征收人只承担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7%的公摊面积,其余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并记入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不动产权证。
5.超出和不足房屋建筑面积补差标准。
(1)成本价。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以栋(幢)为单位,多层住宅楼:16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楼:18层及以下的1800元/平方米,18层以上的2000元/平方米。
(2)市场价。
若本公告发布之日市政府批准棚改还房市场价新标准,则以市政府批准的市场价新标准进行结算;若本公告发布之日市政府尚未批准市场价新标准,则仍用2018年市场价标准进行结算,即:斑竹印象3920元/平方米、里仁阁4050元/平方米、望江亭3900元/平方米、百禄苑3800元/平方米、醉卧三江4250元/平方米。
6.安置房源交付时间。
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30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完成房屋交付手续。
7.其他。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涉及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非住宅货币补偿。
1.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1次。
(4)空调拆装补偿。
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补偿。
(5)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按30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按2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详见附件1)。不同意该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奖励。
(四)非住宅产权调换。
1.非住宅房源。
被征收人除厂房之外的非住宅房屋(门市等)实行异地产权调换,可在主城区王河2、4号(杨山路、敖坝南街、竹林路、文星后街)的政府存量非住宅房屋(门市等)房源中选择。
2.补偿标准。
(1)房屋面积补偿。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依据,并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2)市场价的确定。
由被征收人选取的评估机构,以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分别进行评估的价格为各自的市场价。
被征收人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门市等),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门市等)的市场评估价与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门市等)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等面积价差结算安置,即征收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补差;征收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面积的部分,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与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结算,由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未还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每月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4)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计发2次。
(5)空调拆装补偿。
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补偿。
(6)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按30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按2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详见附件1)。不同意该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奖励。
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面积的15%给予面积奖励。
4.其他。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办理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涉及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处理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房屋已进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或征收补偿资金已足额补偿到位后,被征收人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变更及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房屋征收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报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1.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2.建(构)筑物工料补偿标准
3.重度残疾人认定标准
4.水、电、气、光纤安装费标准
附件1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类别 | 装修装饰项目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一类 装饰装修 | 1.地面装饰:实木地板、花岗岩石地板、大理石地板或0.8米×0.8米规格以上的抛光地砖。 2.墙面:外墙瓷砖、室内进口乳胶漆或高档墙布墙纸。 3.相配套的高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 300 |
二类 装饰装修 | 1.地面装饰:0.5米×0.5米至0.6米×0.6米规格的抛光地砖。 2.墙面:中等价格的乳胶漆。 3.相配套的中等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 200 |
三类 装饰装修 | 1.地面装饰:地砖或水磨石地面。 2.墙面:仿瓷涂料或喷塑。 | 100 |
附件2
建(构)筑物工料补偿标准
类别 | 建(构)筑物情况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自建房 | 层高2.2米(含)以上, 四周有墙,有房顶。 | 650 |
棚房 | 层高不足2.2米。 | 150 |
附件3
重度残疾人认定标准
重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注:1.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制定;2.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附件4
水、电、气、光纤安装费标准
一、水安装费标准:多层DN15水表1960元/户、DN20水表2000元/户;高层2800元/户。
二、电安装费标准:1400元/户。
三、气安装费标准:多层2800元/户,高层3800元/户。
四、光纤安装费标准:多层420元/户,高层500元/户。
注:本标准依据《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核定棚户区改造工程涉及的水、电、气、光纤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乐发改物价〔2010〕794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