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茅桥镇迎阳村6组(原迎阳村7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12-10 字体:[]
  为保障乐山市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茅桥镇迎阳村6组(原迎阳村7组)集体土地共计3.0431公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一半以上)不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茅桥镇迎阳村6组(原迎阳村7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为依法实施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迎阳村6组(原迎阳村7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二、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三、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地面实物现状调查锁定由茅桥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

五、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乐山市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项目建设。

六、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土地现状

拟将茅桥镇迎阳村6组(原迎阳村7组)共计3.043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具体土地情况如下:

茅桥镇迎阳村6组(原迎阳村7组)集体土地3.0431公顷(包括耕地0.0618公顷,园地0.6609公顷,林地2.31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7公顷)。

七、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为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宅基地安置。在取得省政府批文,区政府发布正式征地公告之日(基准日)以前登记入户的依法婚嫁、生育人员,可列入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审核。

(一)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标准。

1.《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2.《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

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12〕15号)。

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

(二)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标准。

1.《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2.《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4.《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

5.《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

(三)非耕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2.《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的规定执行。

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

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的规定执行。

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征收该用地时,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奖励与处罚

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货币补偿奖励政策公布实施的函>的回复》(乐市国土资函〔2018〕264号)执行。

(一) 阻碍或扰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茅桥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十、自取得省政府批文,区政府发布正式征地公告之日起,《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自公告期满起实施,公告期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9日 。

附件:1.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表

3.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6.房屋拆迁装饰

附件1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1 大春 1200元/亩
2 小春(旱地) 1200元/亩
3 其他作物 2300元/亩


注:“其他作物”指蔬菜、烟叶等作物。

附件2

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表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注
1 砖混结构 主体房

 
750 根据乐府办函〔2009〕88号第四条规定,主体房结构为框架、现浇的,每平方米增加100元补偿。
2 砖木结构 600
3 土木、木结构 500
4 石棉瓦结构 简易结构

(指为生产生活提供辅助作用的房屋)
300 供人居住、层高2.8米以上、四周墙体封闭、生活设施齐全。
5 小青瓦 250  
6 彩钢房 380 高于3.5米。
7 288 高于2.2米,低于3.5米。
8 彩钢房 其他附属房 170 低于2.2米。
9 石棉瓦 150  
10 石棉瓦棚房 50  
11 PVC房 168  
12 PVC棚房 100  


注:按上述标准补偿后,房屋残值归政府所有;征地单位可以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也可以直接予以拆除。

附件3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围墙 乱石、土围墙 平方米 20  
砖、石围墙 平方米 45
2 院坝

(晒坝)
三合土 平方米 10  
砖、石、水泥砂浆 平方米 15
石板坝 平方米 20
3 粪池 土粪池 立方米 20  
水泥、三合土粪池 立方米 45
条石粪池 立方米 55
4 水井 条石水井 50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800
机井 1500
5 坟墓 普通土堆坟 1000  
砖、石、水泥修砌 20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 3000
6 沼气池 产气沼气 立方米 300  
未产气沼气 立方米 200
7 鱼池

(含鱼类损失)
浆砌鱼池 立方米 40 1.是指庭院(园)内修建的观赏鱼池;2.与鱼池相关的构筑物等不再另行补偿。
砖石砌鱼池 立方米 30
土鱼池 立方米 20
8 鱼塘(含鱼类损失) 5000 浆砌、砖石砌鱼塘的堡坎等构筑物另行补偿。
9 300  
10 条石堡坎 立方米 100  
11 空调拆装 200  
12 混凝土道路 立方米 300  


附件4

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 产果期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220  
初果 挂果3-9年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5厘米 15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不足3厘米 60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离地面高度0.7米以下 15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 产果期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220  
初果 挂果3-11年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5厘米 15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6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5
3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坚果、花椒 产果期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220  
初果 挂果3-9年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5厘米 15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以内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不足3厘米 6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以下 15
4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以上 50  
中产   地径在2厘米-5厘米 40
挂果   地径在1厘米-2厘米 30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10
5 香蕉、芭蕉 挂果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 300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下 50
6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0.7米以下 6  
产叶桑 盛产叶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60
中产叶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5厘米 50
初产叶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以下 30
7 油茶、油桐、乌桕、梅子 大树 盛产期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220  
中树 中产果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5厘米 150
小树 初产果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以下 50
幼树 未产果 离地面高度0.7米以下 10
8 竹林 25根以上   200  
10-25根   150
10根以下   50
9 黄桷兰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5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以下 15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6厘米 4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主干直径6厘米以上 15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主干直径10厘米以上 600
大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主干直径20厘米以上 1000
10 桂花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2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直径2厘米-5厘米 3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直径5厘米-10厘米 16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直径10厘米-15厘米 650
大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直径15厘米以上 1050


附件5

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 产果期 挂果10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90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不足3厘米 400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 产果期 挂果12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800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不足3厘米 3000  
3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坚果、花椒 产果期 挂果10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90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不足3厘米 4000  
4 葡萄 挂果   地径在5厘米以上 8000  
幼苗及幼树   地径在5厘米以下 3000  
5 香蕉、芭蕉 挂果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 6000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下 3000  
6 桑树 产桑叶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 500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3000  
7 油树、油桐、乌桕、梅子 大树 盛产期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以上 6000  
幼树 未产果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以下 3000  
8 竹林     笋竹   6000  
    胸径5厘米以上   5000  
    胸径5厘米以下   4500  
9 茶叶       茶叶或以茶叶为主的混合种植 5000  
10 苗圃         3000  
11 一般树种林木         4000  
12 花卉       一般花卉(花木)或以一般花卉花木为主的混合种植 8000  
      名贵花卉(花木)或以名贵花卉花木为主的混合种植 10000  


注:成片种植需满足:1.种植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2.种植种类大于90%。

附件6

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类别 装饰装修项目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注
一类

指高档、豪华装饰
1.地面装饰:实木地板,或花岗石地板,或0.8米×0.8米规格以上的抛光地砖。

2.墙面:外墙瓷砖、室内进口乳胶漆或高档墙布和墙纸。

3.相配套的高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150 1.装饰面积以产权面积为依据,按实际装饰的地面面积计算。

2.装饰以10年为基准,10年以上不予补偿。

3.有外墙装饰以产权面积计算。
二类

指中档装饰
1.地面装饰:0.5米×0.5米至0.6米×0.6米规格的抛光地砖。

2.墙面:中等价位的乳胶漆。

3.相配套的中等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100
三类

指一般装饰(简单装修)
1.地面装饰:地砖或水磨石地面。

2.墙面:仿瓷涂料或喷塑。
50 被拆迁人不按时搬迁的,不作此类补偿。

索引号:008554032/2020-0015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