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黄家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4-21 字体:[]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稳步推进乐山主城区范围内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乐山市市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乐中征决字〔2020〕1号),决定对黄家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黄家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乐山市市中区高标巷1—9号(张惠)、高标巷33、35、37号,铁门坎巷46号2幢、84号5幢,月咡塘22、36号,黄家山巷2、4、10、20、22、30、40、48号房屋。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黄家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实施。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五、房屋征收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刘华、唐丽、赵红梅、毛小兵、雷雄平、周晓容、范红玉、祝彬森等。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南路50号海棠街道办事处黄家山社区居委会便民大厅,联系电话:0833-2124864、0833-5811042。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服《乐山市市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乐中征决字〔2020〕1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黄家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索引号:008554032/2020-0005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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