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山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各被征收人:
我区已于2019年8月26日公布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黄家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乐中府公〔2019〕14号)。三十天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部分被征收人提出了意见建议。
一、主要意见
(一)要求原拆原建;
(二)要求增加住宅货币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三)房产证记载面积有差异的,要求重新测绘;
(四)要求先确定好安置房源再实施签约搬迁。
二、意见说明
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我区会同市、区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依据进行了分析研究,对被征收人的意见逐一说明如下:
(一)关于“要求原拆原建”的问题。
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有部分房屋产权人多次以房屋配套设施不完善、暴雨季节产生内涝、严重影响住户生活且存在安全隐患,强烈要求政府纳入棚户区范围予以改造。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改善人居环境,经市政府批准将黄家山片区老旧危楼房屋实施棚户区改造,并结合黄家山片区的总体规划要求,打造老霄顶文化旅游公园,提升城市形象。因此,该棚改区域不再原拆原建新建住宅,对该片区各被征收人实施货币化安置或异地产权现房调换安置。
(二)关于“要求增加住宅货币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的问题。
2018年7月以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补偿标准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统一按建筑面积6.5元/平方米·月标准计发,不足400元/月·户的按400元/月·户计发,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户;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的,统一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5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支付45日临时安置补偿费。
2018年7月以后新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补偿标准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发,不足600元/月·户的按600元/月·户标准计发,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户,自棚改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交房公告发布之日停发;选择货币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发,自棚改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被拆(搬)迁房屋补偿款存单载明的日期之日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计发日期不足45日的,按45日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该项目是2018年7月以后启动的新项目,已按照市政府制定最新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因此不能再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三)关于“房产证记载面积有差异的,要求重新测绘”的问题。
被征收人已进行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被征收的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记载为准。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未经上市交易过户的房改福利房,被征收人可以申请重新进行测绘复核,经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重新测绘面积超过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应补交超过部分面积的房改房补差款,确认超过面积部分房屋不动产权属后以重新测绘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已上市交易过户的房屋,除有证据证明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面积有误的才可申请进行重新测绘,经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重新测绘的面积超过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部分,需进行未经登记建筑权属和性质的核实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
(四)关于“要求先确定好安置房源再实施签约搬迁”的问题。
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由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政府统建房和棚改还房现有的存量房源提供。乐中府公〔2019〕14号公告中的异地产权现房调换地点为斑竹印象(斑竹湾理工学院旁)、演武华庭、里仁阁、望江亭(下观音)、百禄苑(农民街)、醉卧三江(乐山师院旁原啤酒厂—牌坊巷)小区。
依据“先搬先选、鼓励搬迁”的原则,按照被征收人的腾空移交房屋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安置;如同一时间出现多户被征收人移交房屋且所选安置小区、安置户型相同的情况,采取抓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三、修改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实际,结合征求意见和房源实际情况,拟对《黄家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增加了岷河五期(通江东街399号)、大田小区(肖坝)、陶然居(原高频焊管厂)、竹溪水岸(青果山社区对面)、秋海棠(海棠路原糖果厂)还房小区。
特此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