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大佛景区南大门入口通道及附属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1-29 字体:[]
  为加快乐山大佛景区游客中心停车场建设,拓宽景区市政道路,缓减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形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乐山市市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乐中征决字〔2019〕第1号),决定对乐山大佛景区南大门入口通道及附属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乐山大佛景区南大门入口通道及附属设施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乐山市市中区九峰路568号、598号、乐山中心城区马鞍山乐山兴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区马鞍山漩沱子码头房屋。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乐山大佛景区南大门入口通道及附属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实施。

  四、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五、房屋征收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谢高鹏、万凌艳、余庆茹、黄茂强、王建平等。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九峰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2301395。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服《乐山市市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乐中征决字〔2019〕第1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乐山大佛景区南大门入口通道及附属设施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索引号:008554032/2019-0000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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