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泊水街片区(人民医院旁民政福利印刷厂)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11-12 字体:[]
  为改善乐山主城区泊水街片区人居环境,加强老楼危楼整治,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质形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乐山市市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乐中征决字〔2018〕第3号),决定对泊水街片区(人民医院旁民政福利印刷厂)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泊水街片区(人民医院旁民政福利印刷厂)棚改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乐山市市中区白塔街325号、327号、329号、331号、333号、335号、337号、339号、341号、343号、363号、365号、367号、369号,中心城区斑竹湾(党晓玲),原市中区白塔街(罗秀英)房屋。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泊水街片区(人民医院旁民政福利印刷厂)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实施。

  四、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

  自本公告之日起90日内为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五、房屋征收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薛晓玲、王恺文、王以林、罗文刚、黄建平等。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泊水街街道办事处白塔街社区,联系电话:2153299。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服《乐山市市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乐中征决字〔2018〕第 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泊水街片区(人民医院旁民政福利印刷厂)棚改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相关附件:

索引号:008554032/2018-0014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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