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1-18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乐中府公〔2018〕1号

 
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各被征收人:

为改善乐山主城区人居环境,加强老楼危楼整治,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质形象,拟将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实施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各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2月16 日前通过书面方式当面将意见反馈至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场办(联系人:王波、徐华均,联系电话:2400217),区征收局补偿安置四股办公室(地点: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54号,联系人:刘华,联系电话:2420601)。

特此公告。

附件: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附件

  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方式

为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市政设施基础建设,对通江老街进行棚户区改造,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实施。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东至滨江路北段,南至通江街,西至“五洲汉唐”,北至翰林路(不含已纳入凤凰路北段断节路建设房屋征收范围的房屋),详见通江老街旧城改造蓝图。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为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市、区两级国有资产,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

五、签约期限

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日为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六、被征收人的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使用性质及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转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完善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后给予补偿;未完善或拒绝完善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登记资料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认为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登记资料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房改房实际测绘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载面积部分,产权人应先到原单位补交超过部分面积的原房改公房售房款,确认超过面积部分产权后方可以实际测绘面积计算)。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登记资料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后的用途性质进行补偿。

(四)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和性质,以市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和处理意见为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建(构)筑物工料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及评估时点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八、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之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现房产权调换,并按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一)住宅货币补偿。

1.选择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评估价的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

①房屋价值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②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45日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自愿提前交房的,从交房之日起至银行开出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款存单日期之日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③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共计发1次。

④配套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光纤独立户头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给予补偿(详见附件4)。被征收房屋无水、电独立户头但有水、电分表的,按水分表300元/户、电分表500元/户给予补偿。

⑤空调拆装补偿。

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补偿。

⑥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按15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按50元/平方米补偿(详见附件1)。

不同意上款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土地出让金补偿。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安置结算时,凭票据补偿(票据上缴费人与被征收人必须一致)。

(3)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奖励。

2.选择被征收房屋采取政府确定基准价的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

①房屋价值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4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②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45日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自愿提前交房的,从交房之日起至银行开出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款存单日期之日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③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共计发1次。

④配套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光纤独立户头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给予补偿(详见附件4)。被征收房屋无水、电独立户头但有水、电分表的,按水分表300元/户、电分表500元/户给予补偿。

⑤空调拆装补偿。

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补偿。

⑥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按15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按50元/平方米补偿(详见附件1)。

不同意上款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土地出让金补偿。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安置结算时,凭票据补偿(票据上缴费人与被征收人必须一致)。

(3)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4500元/平方米上浮15%给予奖励。

(二)住宅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1)被征收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在斑竹印象、乐达华府、演武华庭、里仁阁等已交付使用的政府存量房屋中选择。

(2)产权调换房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符合下列要求:

①水、电、气、光纤、电话五通,安装到户;

②卫生间配普通蹲便器,地面、墙面贴300×300或300×200规格普通瓷砖(墙面不低于1.5米);

③入户门安装普通钢制防护门、室内安装普通夹板门、卫生间安装普通塑钢门;

④安装塑钢窗;

⑤室内地面为水泥豆石面层,墙面、屋顶采用仿瓷;

⑥厨房墙面、地面贴普通瓷砖(不低于1.5米),配备灶台。

2.补偿标准。

(1)房屋面积补偿。

异地产权调换以户为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认定,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为一户,一处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按一户确认。选房时被征收人只能依照被征收房屋自然套数选房,可以适当超过原有产权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超过原有的自然套数,但须按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套数选房。如果被征收房屋不能明确区分自然套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选择相应的套数面积之和进行产权调换,可以适当超过原面积。

异地产权房屋交付时,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等面积部分不补差价;超面积部分参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乐山中心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乐府发〔2010〕17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乐府办函〔2010〕117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乐府办函〔2011〕6号)等系列棚改政策标准结算;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小于补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异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不足400元/月·户的按400元/月·户标准计发。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截至房屋征收部门交房公告时间停发。

(3)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共计发两次。

异地安置在政府统建还房斑竹印象小区的,以500元/户的标准,再增发一次搬迁补偿。

(4)配套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一户按一套产权调换房屋计,水、电、气、光纤安装费用互不补差;多选套数的水、电、气、光纤安装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没有水、电、气、光纤设施独立户头的,其水、电、气、光纤安装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详见附件4)。

(5)空调拆装补偿。

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补偿。

(6)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按15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按50元/平方米补偿(详见附件1)。

不同意上款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土地出让金补偿。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安置结算时,凭票据补偿(票据上缴费人与被征收人必须一致)。

3.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

(1)面积奖励。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给予面积奖励。

(2)地级差奖励。

异地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乐山市中心城区土地分级价格图》,被征收房屋用地高于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用地土地级别的,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每低一个级别,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4.其他补助。

(1)双困家庭。

属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不补差价;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10平方米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900元/平方米优惠价支付;产权调换房屋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政府相关政策结算。

(2)非双困家庭。

①被征收人家庭中直系三代有重度残疾成员(详见附件3),其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不补差价;超过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900元/平方米支付;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政府相关政策结算。

②被征收人实际居住在被征收住宅房屋且他处无福利和保障性住房的,产权调换房屋超过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900元/平方米支付;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市政府相关政策结算。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以上(1)(2)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条,不得重复享受。

(3)物业服务补助。

安置结算时一次性给予每户6000元物业服务费补助,安置入住后由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物业服务费。

(4)公摊面积补助。

在安置结算时,被征收人只承担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7%的公摊面积,其余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并记入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5.超出和不足房屋面积补差标准。

(1)成本价。

产权调换房屋以栋(幢)为单位,多层住宅楼:16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楼:18层及以下的1800元/平方米,18层以上的2000元/平方米。

(2)市场价。

斑竹印象3920元/㎡、乐达华府3800元/㎡、演武华庭4050元/㎡、里仁阁4050元/㎡。

6.其他。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办理安置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手续,涉及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非住宅货币补偿。

1.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1次。

(4)配套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光纤独立户头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给予补偿(详见附件4)。被征收房屋无水、电独立户头,但有水、电分表的,按水分表300元/户、电分表500元/户给予补偿。

(5)空调拆装补偿。

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补偿。

(6)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按15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按50元/平方米补偿(详见附件1)。

不同意上款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奖励。

(四)非住宅产权调换。

1.非住宅房源。

非住宅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可在主城区“花桥华乐”等棚改还房小区存量非住宅房屋中选择。

2.补偿标准。

(1)房屋面积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测绘认定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并根据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高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和不足的面积部分均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低于被征收房屋的,按各自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计发1次。

(4)配套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一户按一套产权调换房屋计,水、电、气、光纤安装费用互不补差;多选套数的水、电、气、光纤安装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详见附件4)。

(5)空调拆装补偿。

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补偿。

(6)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按15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按50元/平方米补偿(详见附件1)。

不同意上款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5%给予面积奖励。

4.其他补助。

在安置结算时,被征收人只承担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7%的公摊面积,其余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并记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5.其他。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手续,涉及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2.建(构)筑物工料补偿标准

3.重度残疾人认定标准

4.水、电、气、光纤安装费用标准

5.通江老街旧城改造蓝图

附件1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类别

 
装修装饰项目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一类

装饰装修

 
1.地面装饰:实木地板、花岗岩石地板、大理石地板或0.8米×0.8米规格以上的抛光地砖。

2.墙面:外墙瓷砖、室内进口乳胶漆或高档墙布墙纸。

3.相配套的高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150

 
二类

装饰装修

 
1.地面装饰:0.5米×0.5米至0.6米×0.6米规格的抛光地砖。

2.墙面:中等价格的乳胶漆。

3.相配套的中等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100

 
三类

装饰装修

 
1.地面装饰:地砖或水磨石地面。

2.墙面:仿瓷涂料或喷塑。

 
50

 





附件2

建(构)筑物工料补偿标准

类别

 
建(构)筑物情况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自建房

 
层高2.2米(含)以上,四周有墙,有房顶。

 
650

 
棚房

 
层高不足2.2米。

 
150

 





附件3

重度残疾人认定标准

重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注:1.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制定;2.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附件4

水、电、气、光纤安装费标准

一、水安装费标准:多层DN15水表1960元/户、DN20水表2000元/户;高层2800元/户。

二、电安装费标准:1400元/户。

三、气安装费标准:多层2800元/户,高层3800元/户。

四、光纤安装费标准:多层420元/户,高层500元/户。

注:本标准依据《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核定棚户区改造工程涉及的水、电、气、光纤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乐发改物价〔2010〕794号)制定。
索引号:008554032/2018-0005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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