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乐山市市中区网约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乐山市市中区网约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网约房安全风险隐患,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乐山市市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以“小时”或“日”为计量单位对不特定人提供住宿服务,且不具备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经营场所。长期租赁居住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房屋不在此范围之内。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网约房经营者发布房源信息等提供服务的企业。
在乐山市市中区进行网约房经营、管理、服务、住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约房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治、创新规范的原则,构建社会各界携手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公安分局是网约房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网约房监管、服务工作,依法查处网约房出租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区公安分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属地镇(街道)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2.指导网约房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指导网约房经营者做好入住人员信息的登记、查验和报送等工作;
4.及时并妥善处置涉及网约房的治安纠纷及治安、刑事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督导物业企业落实网约房装修备案与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并向执法部门移交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
2.监督管理网约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3.督促燃气企业开展网约房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并对燃气企业权属燃气设施隐患开展整改;
4.及时并妥善处置职能范围内涉及网约房的投诉纠纷。
(三)区行政审批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
3.及时并妥善处置职能范围内涉及网约房的投诉纠纷。
(四)区商务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处理网约房经营者与平台企业间诉求,保障网约房经营者合法权益;
2.及时并妥善处置职能范围内涉及网约房的投诉纠纷。
(五)区市场监管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依法依规对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2.指导网约房经营“明码标价”,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及时并妥善处置职能范围内涉及网约房的投诉纠纷。
(六)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公安派出所、属地镇(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网约房经营者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
2.对公安派出所、属地镇(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其对网约房共有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进行监督检查排查工作;
3.依法查处消防领域的违法行为;
4.及时并妥善处置职能范围内涉及网约房的投诉纠纷。
(七)区经济信息化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督促电力企业对其所属产权的电力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
2.及时并妥善处置职能范围内涉及网约房的投诉纠纷。
(八)区卫生健康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网约房经营者开展卫生管理工作;
2.指导网约房经营者参考旅馆业卫生规范,采取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措施,提升网约房行业卫生服务标准;
3.指导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4.及时并妥善处置职能范围内涉及网约房的投诉纠纷。
(九)区综合执法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对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及时并妥善处置职能范围内涉及网约房的投诉纠纷。
(十)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对达到旅游民宿等级标准的网约房开展指导、推荐、等级评定、复核、管理等工作;
2.及时并妥善处置已评定为等级旅游民宿的网约房的投诉纠纷。
(十一)属地镇(街道)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组织网格员开展房屋、人口、从业人员基础信息采集;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防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的宣传教育;
3.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章 网约房报备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经营网约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经营的网约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房屋结构、消防、卫生条件和用电、用气、用水符合有关规定;
2.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设备和系统,确保信息实时准确采集上传;
3.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技防措施,在网约房主要出入口、通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高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30日;
4.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
1.房屋权属不明晰的;
2.违法建筑的房屋或者地下空间;
3.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4.移动性或临时性构筑物、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危险房屋、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
5.其他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 经营网约房,应当报备以下材料:
(一)《网约房信息登记表》;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四)租用他人房屋用于网约房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房屋权属人书面同意从事网约房经营的材料且材料中应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经营场所房间的平面图及实景照片、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清单、从业人员名单及人员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资料;
(六)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网约房相关信息前,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到属地派出所进行报备:
(一)经营者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属地派出所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备材料;
(二)报备材料齐全且符合制作规范的,属地派出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内容及现场的核验,各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交属地派出所存档;
(三)核验未达本办法第六条之条件的,各部门应在意见和建议中予以指出并及时通知经营者进行整改,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情形,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
(四)各部门核验结果均不涉及整改的,属地派出所应及时告知经营者。
第四章 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具有以下责任:
(一)在网约房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完成房屋报备;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住宿人员合法利益;
(三)使用专门的管理平台,依托该平台依法履行入住人员的信息登记、查验和报送等职责;
(四)在人力或技防设备安装等方面符合履行管理职责的基本要求;
(五)严格落实住宿人员(包括外国人)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住宿人员登记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房间详址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规范,并实名、实数、实情、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
(六)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遵守公安部“五必须”规定;
(七)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发现住宿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纵容、隐瞒、包庇;
(八)严禁出售、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房屋、个人等相关信息,严禁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地址等相关信息,对发布的房源信息、房屋的真实性负责;
(九)定期检查所涉网约房各类设施设备和网约房房屋治安、消防、本体等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十)如遇纠纷、投诉或突发情况,经营者(或由出租人指定他人)须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处置;
(十一)不得有价格欺诈、恶意取消订单、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十二)网约房经营者不再经营网约房的,应及时注销在网络服务平台推送的网约房房源信息并向属地派出所报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对网约房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用于网约房的房屋权属人具有以下责任:
(一)不得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租赁给他人用于网约房;
(二)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网约房经营;
(三)应与网约房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且须载明同意其作为网约房出租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未明确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对房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五)发现网约房经营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具有以下责任:
(一)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出售、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供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三)网约房平台公司接到政府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后,应当对本平台相关房源开展的处置工作进行配合;
(四)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网约房经营数据信息的,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及时提供;
(五)网约房及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网约房住宿人员具有以下责任:
(一)应当向网约房经营者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信息登记,不得留客住宿或私下转让床位;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
(三)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四)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内;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方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网约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报备手续的;
2.未落实住宿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
3.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公安机关通缉,发现住宿人员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
4.对外国人入住网约房,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5.非法聘用外国人的;
6.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落实公安部“五必须”规定的;
7.其他违法行为。
(二)网约房住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2.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的;
3.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消防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隐患;
(二)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三)擅自停用、损坏消防设施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未履行以下责任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二)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向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撤销房源信息
第十七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要强化协同,全面掌握网约房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督促指导网约房规范化经营,对问题房源经整改仍不到位的,由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情况后对接网约房平台公司,建议其撤销已发布的相关房源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网约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网约房经营报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所涉及相关部门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四川省、乐山市另有新出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