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维护燃气用户和城镇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防止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打击燃气行业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正常秩序,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安全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燃气监管配合机制的通知》(便笺〔2017〕—50)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燃气监管配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中区行政区域内(大佛景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区域除外)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燃气发展规划;负责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资料的初审、上报;负责指导监督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工作;负责主城区范围外燃气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审查和监督工作;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导燃气企业对燃气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配合区应急局及时处理燃气安全事故;指导液化石油气企业开展气瓶集中储存工作;指导燃气企业组织燃气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取得燃气从业资格证等工作。
(二)区应急局: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管理,指导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燃气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牵头负责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登记燃气经营企业,查处取缔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行为和无照经营站点;负责城镇燃气企业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包含家用燃气器具等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认证监管,依法查处充装单位掺杂、掺假、缺斤少两、违规充装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气瓶集中储存安全管理工作。
(四)区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指导工业用气企业安全用气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气供需平衡和日常运行调度、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协调工作。
(五)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运输燃气车辆的查处(市级部门监管的企业除外);负责协助查处到外地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六)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乐山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对不符合专项规划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项目不予立项;负责长输天然气管线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调整)权限内管道燃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镇燃气公共安全管理,协调交警部门划定禁止城镇燃气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进一步完善城镇燃气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城镇燃气运输企业在城镇燃气运输车辆或罐体是否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负责协调交警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事燃气运输车辆,依法查处违规停放的燃气运输车辆;负责将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点及配送站点纳入安全监督检查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气瓶集中储存管理。
(八)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燃气企业生产和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工作。
(九)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燃气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和燃气建设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十)区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环评许可审查工作;负责因燃气泄漏造成环境影响的监测工作。
(十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燃气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审查工作;负责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选址安全。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调,各司其职”的原则,各镇、街道负责各自区域内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各镇、街道要明确1—2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配送点以及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安全巡检,对违反燃气安全的行为及时上报;组织辖区内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监督员的培训,配合上级部门和燃气企业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检查;负责配合各辖区城管大队对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清除,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气瓶集中储存管理。
(二)社区和行政村要设置安全监督员,负责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巡查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及个人无照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行为和其他无照经营站点、储存点要及时上报,保证社区和行政村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工作要求
全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细化责任,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全区燃气安全监管水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