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要求,经清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乐山市市中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乐中府办函〔2013〕84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乐中府办函〔2014〕16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乐中府办发〔2015〕11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乐山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乐中府办函〔2016〕11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建制镇收取垃圾清运费的通知》(乐中府发〔1999〕13号)5个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政策法规所代替,现予以废止,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