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区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合法性、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8〕20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乐府发〔2018〕13号)精神,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地税、国税职责和工作,自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市中区税务局挂牌之日(2018年7月20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市中区税务局及所属机构承担。
以上规范性文件需要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