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9-28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九届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乐山市市中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5〕128号)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市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规模为 20 立方米(或供水人口 2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高新区除外,下同)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区级人民政府将维修养护基金、水质检测费用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营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所属辖区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承担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运营管理的协调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二)区水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指导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制定供水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区级供水应急预案。

  (三)区发改局负责供水单位水价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区卫计局负责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工作。

  (五)区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村镇供水工程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并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区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农村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与农村饮水安全规划间的统筹协调工作。

  (八)区住建局负责做好集镇和村庄农村饮水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到村镇供水问题的协调工作。

  (九)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村镇供水工程涉及穿越公路及沿线管网的铺设和保护工作。

  (十)区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学校特别是自备水源供水学校饮用水安全的管理工作。

  (十一)国网乐山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配电运检室负责确保村镇供水工程正常用电,并对村镇供水工程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二章 所有权和管护主体

  第七条 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政府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一)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乡(镇)区域范围内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或组建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

  2.跨乡(镇)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区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负责建后管理工作;也可以由一个主要受益区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或建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补助,群众自建的分散供水工程,受益户是管理责任主体,由受益户自行管理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村镇供水工程建筑物及其供水管道、观测、计量等相关设施。

  第九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条 本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管护经费由工程供水单位承担,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助。

  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维护费由受益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采取特许经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管理形式,由具有条件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规定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落实水源保护责任人。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水源被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和区卫计局等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含地表水、地下水)应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水质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原则上每天须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PH值、浊度、消毒剂余量(原水除外)等指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区水务局要依托乐山市市中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水质评价报告制度,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独立的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岗位定员应参照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相关规定,根据其供水规模和管理条件确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村镇供水工程(含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其中由政府投资为主的村镇供水工程按《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要大力推行水厂自动化管理,建立高效精简的工程运行管理队伍。村镇集中供水单位取水、制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经区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供区用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区供水的情况下,可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度扩大供区范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村镇集中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三)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用水户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条 已在营运的村镇集中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制定保障供水安全过渡或替代方案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工程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水务局。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用水户代表会议制度。供水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用水户代表会议,报告工程和财务管理情况,建立健全用水公约等规章制度,并征求意见、接收评议。

  第五章 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机制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应对水处理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清洗、消毒;应定期巡查水源及管网等设施,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探索和创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区级维修养护机制,多渠道筹集维修养护经费,区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激励奖补。

  村镇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对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会同财政、发改、卫计、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索引号:008554032/2017-0010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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