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推进农业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区委八届第1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大宣传。《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大力促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试行)>和<乐山市市中区大力促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验收办法>的通知》(乐中府发〔2015〕20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乐山市市中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和2017年四川省委一号文件《关于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力的意见》文件精神,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体培育
第一条 鼓励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对新获得(含2017年监测合格)部、省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条 鼓励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对业主实际总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财政一次性奖励其园区建设中的道路、水利、电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总额的40%,单个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对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或个人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或个人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5万元(一次性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或个人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乡村休闲旅游与农业产业园相结合,打造节地、节能、环保、一三产业互动的特色乡村和特色农庄。对以农业为基础产业的新创建为省级乡村旅游精品村的村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创建成为农业+乡村旅游的省级农家乐园、花果人家、休闲人家、生态渔庄、森林人家等的特色农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产旅结合、推动园区建设。对新获得国家2A级、3A级、4A级旅游景区的农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规模化都市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对从2016年起新规模流转耕地从事都市农业基地建设,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的农业项目,经区农业局备案,给予奖励。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第二年起,连续奖励2年。其中,规模在100亩—500亩(含100亩)的,按每亩每年200元奖励;规模在500亩以上(含500亩)的,按每亩每年300元奖励,并给予所在村每亩50元的工作经费。对流转非耕地(如林地)的,按流转耕地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并给予所在村每亩25元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鼓励建设优质蔬菜、水果、花卉生产基地。对连片种植设施蔬菜、水果、花卉等100亩以上(含100亩),新建水泥柱架(无避雨增温设施)的,每亩一次性奖励1000元;新建长40米、宽8米、高2米以上钢架大棚的,每亩一次性奖励4000元。同一地块上,既有水泥柱架,又有钢架大棚的,叠加累计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建设优质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对新建50亩以上(含50亩),产卵孵化设施齐全、生产用水水质安全有保障的繁育场,每个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规模化成片健康生态水产养殖,对新建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规模化水产养殖基地,每亩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九条 鼓励建设林业综合种植基地。大力开展林木品种改良工作,经林业专业机构验收合格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企业,按区政府出台的林业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发展现代生态畜牧基地。对获得部、省级主管部门授牌的标准化畜禽示范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对业主实际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环保达标的规模化、标准化现代畜禽养殖场,每个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农业企业优先雇用周边农民和贫困户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和辐射带动周边产业发展。对年雇用农民工,发放农民工工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农业企业,按实际发放农民工工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科技支撑
第十二条 支持农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获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研究院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农业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按获奖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农业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对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农业企业,按引进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 区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专项资金,并整合相关涉农项目资金,用于本办法的奖励兑付。
第十六条 加强金融信贷扶持,对业主实际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及当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乐山市市中区境内(车子镇、安谷镇除外)投资建设都市现代农业,且在乐山市市中区境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农业项目,包括新引进项目和现有企业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的项目采取申报和验收制度,项目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启动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区都农办(区委农办)提出验收申请,经区都农办(区委农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三年。若已享受与本办法相类似奖励款项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奖励。本办法由区都农办(区委农办)负责解释。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验收方案
乐山市市中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
验收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乐山市市中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验收方案。
一、验收范围
凡在乐山市市中区境内(车子镇、安谷镇除外,下同)工商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或个人,在乐山市市中区境内投资建设,符合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理念的现代农业园项目(包括新引进项目和现有企业新建项目),现代农业示范园(包括传统纯农业种植园、养殖园以及农业+观光旅游、农业+休闲体验、农业+康养等新型现代“农业+”示范园),均属于验收范围。
二、验收组织
成立由区都农办(区委农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验收小组,具体验收工作由区都农办(区委农办)牵头负责。
三、验收方法
(一)扶持奖励办法第一条中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取得的部、省级证书由区农业局负责审核。
(二)扶持奖励办法第二条中涉及的道路设施是指农业园区建设发展所需要的道路,包括连接桥梁和排泄涵洞,宽度不低于1米的硬化道路(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电力设施是指为解决园区生产用电而新建电力线路需安装的变压器、电杆、电线、电缆等用电设施(仅限于高压部分);水利设施是指用于园区灌溉、排涝防洪、抗旱、蓄水的管网、沟渠、提灌站、水塔或蓄水池等基础设施;环保设施是指用于园区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废渣治理、废粉治理、噪声治理和放射性治理的设施。
(三)扶持奖励办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涉及的实际投资总额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投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区都农办(区委农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四)扶持奖励办法第三条中关于“三品一标”的认证由区农业局负责审核。
(五)扶持奖励办法第四条中特色乡村、特色农庄和第五条中国家2A级、3A级、4A级旅游景区由区旅游局按照相关认证标准进行审核。
(六)扶持奖励办法第六条中土地流转面积按照业主与农户签定的耕地或林地流转合同面积为准,由区农业局或区林业局进行审核。
(七)扶持奖励办法第七条中钢架大棚和水泥柱架式种植设施由区农业局按照行业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
(八)扶持奖励办法第八条中新建50亩以上(含50亩)水产繁育场和新建水产养殖基地由区农业局按照行业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
(九)扶持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林木品种改良由区林业局按照行业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
(十)扶持奖励办法第十条中畜牧示范场由区农业局按照行业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
(十一)扶持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中雇用农民工工资由区都农办(区委农办)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雇用农民工工资仅指企业日常生产雇用农民工工资部分,企业正式专职员工工资和项目前期基础建设雇用的农民工工资除外。若发现企业做假账,虚报雇用农民工工资行为,取消奖励资格。
(十二)扶持奖励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科技支撑奖励由区发改局按照行业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
四、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等是否按规划内容实施。
(二)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三)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五、验收程序
(一)由项目单位以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区都农办(区委农办)递交申请验收报告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资料。
(二)由区都农办(区委农办)牵头,召集验收小组成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1.听取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情况汇报;
2.查阅工程档案及其它相关资料,全面了解项目建设情况;
3.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情况做出评价,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验收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报告。
(二)验收小组成员单位要准确理解和掌握项目扶持文件精神,按要求完成验收任务。
(三)验收报告要明确项目概况,项目验收内容,项目生产经营等情况,并明确是否同意按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七、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区都农办(区委农办)汇总验收结果,将需奖励的企业或业主以及资金额报区政府同意后,拨付奖励资金。
附件:1.乐山市市中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都市
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验收表
2.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需出具的资料清单
附件1
乐山市市中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验收表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实施单位 | |
| 验收项目内容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 验收组意见 | | | |
| | 主管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验收组成员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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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附件: |
附件2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需出具的
资料清单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自查总结资料
三、项目立项、备案、审批等资料
四、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方案资料
五、项目竣工决算资料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七、项目建设的相关图纸和照片资料
八、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